新干县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9-03-04 12:02:57


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提升立案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则。

第一条 网上立案工作坚持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对外服务诉讼群众,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提升立案工作透明度;对内服务审判执行一线,提高立案工作质效,为一线法官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条 新干县人民法院按照“互联网+”模式开展网上立案工作。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中的江西移动微法院提交民事或行政起诉状、执行或国家赔偿申请书,上传相关证据材料,法院根据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对起诉和申请材料进行登记立案。

第三条 网上立案不适用于诉讼保全和特别程序案件。

第四条 律师凭借有效执业凭证登陆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中的江西移动微法院注册,注册完毕后按系统提示,携带有效执业凭证前往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凭专属账号和密码登陆网上立案平台,以律师身份进行网上立案,并使用律师一站式办案系统。

当事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登陆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中的江西移动微法院注册,注册通过后凭有效身份信息和密码登陆网上立案平台。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通过网络在线提交所有诉讼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的 电子文本)。网上立案系统会提示所需材料及上传格式,并对网上立案操作步骤进行指引。未按系统提示正确输入立案信息或上传诉讼材料的,无法完成立案申请提交。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网上立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或申请执行条件的,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并通过12368短信、办公电话等方式向当事人发送登记立案信息。

第七条 对符合立案受理基本条件,但是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法院将通过12368短信、办公电话等方式向当事人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在指定期限内未全部补正或逾期未补正的视 为撤回立案申请。

第八条 对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由立案法官回复不同意立案并说明不立案原因,当事人在网上坚持起诉或申请的,可以预约其到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当面解答,仍然坚持起诉或申请的,应到有管辖权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提交书面材料,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立案)。

第九条 网上立案经法院审核通过后,立案法官会通过12368短信、办公电话等方式提示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并告知诉讼费金额、户名、账号、开户行和交纳期限等信息,当事人缴纳后,应上传银行缴存凭证、电子银行转账回执的照片或截图等,证明已完成诉讼费的交纳。银行缴存凭证、电子银行转账回执的照片或截图等必须清晰体现金额、交费人、交费时间、收款人及账号等信息。逾期交纳诉讼费或撤回电子转账等行为按撤诉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在诉讼费交纳后7日内,将申请立案时上传的诉讼材料纸质版直接或 邮寄交给立案系统提示的联系人。逾期不提供纸质诉讼材料,按撤诉处理。

第十一条 网上立案平台具备全程留痕功能。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确保提交的诉讼材料完整清晰;故意提交虚假诉讼,冒充他人起诉,或者滥用诉权的,法院不予登记立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网上留言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违法法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2.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3.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

4.广告。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法院有权删除含有上述内容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及网上留言,并视情形对提交者采取警告、停止提供服务、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二条 法院负责网上立案系统维护,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立案信息安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因登陆账号或密码保管不善而导致信息泄露的,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置自助立案区,配备电脑、扫描仪和打印机等自助设备,当事人可自助立案。

第十四条 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及时跟踪、检查网上立案信息,建立申请网上立案情况汇总评判机制,不断提高完善网上立案工作质效。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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