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新干,现就人民法庭开展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以人民法庭为中心,依托人民法院调解e平台,在线对接基层解纷力量,构建新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网格,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二)将人民法院调解e平台(以下简称调解平台)作为人民法庭开展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的工作载体,并通过系统对接、人员入驻等方式,将基层社会治理资源整合到平台,实现矛盾纠纷全流程在线办理新格局。
二、制度建设
(一)在调解平台建设诉源治理工作模块。各人民法庭要积极 邀请本辖区综治中心、司法所、工会、妇联、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治理单位以及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或人员入驻平台,本院负责指导辖区内人民法庭录入基层治理单位以及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名册信息,各人民法庭负责组织基层治理单位及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将其管理的调解员、网格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干部以及其他社会解纷力量信息进行录入。录入的信息主要包括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对接的人民法庭等。
(二)建立符合实际的对接模式。通过县矛盾纠纷联合化解中心整合基层解纷资源的,实现线上和线下调解对接,依托联化中心解纷资源开展工作。
(三)建立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制度。人民法庭根据纠纷数量等实际情况配备兼职案件分流员,从事在线诉非分流、案件委派、诉调对接、督促督办等工作。
(四)建立联络员制度。在综治中心、司法所、联调中心、工会、妇联、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治理单位以及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设置1-2名联络员,负责排查信息上报,指定开展诉前调解、矛盾化解、协助送达、维护基层解纷人员信息等工作。
(五)建立分类分级委派案件制度。对于适宜村(社区)处理的纠纷,先行引导人民法庭辖区内的村(社区)逐级进行化解。对于适宜在乡镇(街道)、联调中心、综治中心、司法所、工会、妇联等基层治理单位处理的纠纷,由与人民法庭对接的基层治理单位进行化解,对适宜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处理的矛盾,由与人民法庭对接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进行化解。
(六)完善诉非实质化对接制度。对于村(社区)、乡镇(街道) 等对接单位或人员在化解、调解过程中需要法官参与指导的,可以向辖区人民法庭在线提出申请,由人民法庭通过推送典型案例、提供专业指导、“调解员现场调解+法官远程在线参与调解”联合调解、实地参与调解、化解等方式开展工作。
三、工作开展
(一)案件范围。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庭的纠纷,人民法庭可以在登记立案前,根据自愿、合法原则,通过调解平台指派给联络员分流进行调解、化解。当事人经引导不同意的,及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二)与村(社区)开展分流对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对于适宜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处理的纠纷,由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通过调解平台在线分流至村(社区)联络员,由联络员指定人员开展调解、化解工作,调解、化解成功的,应当在调解平台记录处理结果,对于属于人民调解员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且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托调解平台在线申请司法确认;化解不成功的,由村(社区)联络员征得当事人意愿后,推送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或者记录化解不成功原因后退回人民法庭,由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及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三)与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开展分流对相接。对于村(社区)化解不了且当事人愿意到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处理的纠纷,以及根据纠纷类型适宜由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处理的,分流至该基层治理单位联络员、由其指定人员进行调解、化解,调解、化解成功的,应当在调解平台上记录处理结果;对依法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在线提出申请,调解不成功的,由基层治理单位联络员在线将案件推送至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应当及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四)与专业性行业性调解机构开展分流对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对于金融、物业、劳动争议等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由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通过调解平台,在线分流至该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以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由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联络员将案件推送至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应当及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五)与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分流对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等入驻调解平台,开展调解、化解工作。上述人员能够对应到村(社区)、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的,可以由联络员指派其开展调解、化解工作;无法对应到村(社区)、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入驻,并由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根据纠纷类型,通过调解平台直接推送开展调解、化解工作。
(六)严格纠纷化解期限。人民法庭指派联调中心化解纠纷的,自联络员通过调解平合接收人民法庭指派之日起30日内完成,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纠纷化解、调解期限。
(七)加强预警预防和联动化解工作。联络员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将辖区内的矛盾隐患、苗头性问题通过调解平台报送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由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及时安排人员参与联动化解工作,并在调解平台上记录处理结果。
(八)强化对网格员基层解纷力量的培训指导。人民法庭应当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网格员、联络员等开展培训指导、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制定常见案件类型调解措施,推送指导性案例,探索建立双向交流机制,支持和规范基层解纷力量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九)切实发挥司法保障作用。推动司法确认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实现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在线申请、快速办理。对于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的基层解纷人员,畅通对接渠道和司法保障途径,促进提升诉前调解吸引力和有效性。
四、岗位要求
(一)人民法庭职责。人民法庭负责调解平台日常运作及培训指导;负责指导基层治理单位、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平台上进行信息录入;负责加强对调解平台入驻人员的管理指导培训工作,负责指导纠纷调解、化解工作,负责委派案件,并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进行立案审理,依据当事人申请制作司法确认裁定书、调解书,负责对联络员上报的苗头性问题进行联动化解,开展普法宣传,召集联席会议等工作。
(二)联络员职责。联络员负责登录调解平台确认接收纠纷信息,指派人员开展调解、化解等工作,负责对需要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的案件提交线上申请、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在线上反馈;负责月度走访调查、宣传人民法庭普法案件;负责排查纠纷苗头性隐患并及时向人民法庭反馈。
(三)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民法庭、综治中心、联调中心、工会、妇联、司法所、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治理单位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调解组织及人员参与,由人民法庭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