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案件分配管理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肃司法责任制改革纪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对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原则,按照各团队管辖分工随机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将调整理由及结果在本院内网平台上公示,确保分案工作公开透明、平稳有序运行。
第二条 随机分案是指立案庭立案后,以案件管辖分工所对应的审判团队为单位,将案件依照立案先后顺序,分配到审判团队,审判团队负责人再随机分案到承办法官。
第三条 本院各审判团队按照本院《审判团队组建及管辖分工、员额法官办案任务方案(试行)》的规定,同时办理下列指定民事案件。
1、立案团队受理的指定民事案件:金川镇、麦斜镇、神政桥乡、沂江乡、溧江镇、大洋洲镇等辖区内的农商银行收贷案件。
2、刑事审判团队受理的指定民事案件:七琴镇、潭丘乡、桃溪乡、城上乡、三湖镇、荷浦乡、界埠镇等辖区内的农商银行收贷案件;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3、行政审判、审判监督团队受理的指定案件:本院发回重审、再审、抗诉的各类案件(涉本团队的上述案件依次轮转交由其他团队审理);物业纠纷案件。
第四条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案件和其他不宜随机分案的案件,本院院长或分管立案庭的院领导可以指定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指定分案后,由立案庭填写《指定分案审批表》,并应当在本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工作平台上全程留痕。
第五条 院长、副院长、其他入额院领导(含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的分案分别按各自所在团队人均办案数的0.1、0.5、0.7、1.0的系数为基础,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随机分案。
第六条 对随机分配的案件,认为不属于本团队管辖范围的(决定动态调整的除外),应当在收到案卷后2日内提出,并填写《分案调整审批表一》,报立案部门由分管立案庭的院领导决定是否调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二次分案的,由承办法官填写《分案调整审批表二》,经立案庭庭长审批后,交审管办备案、公示并予以调整承办人。
(一)因法定回避情形需要承办人回避的;
(二)承办人因工作变动、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30日以上的(需提供政工科证明);
(三)因专项审判工作分工需变更承办人的;
(四)经分管院领导同意调整给本团队另一承办法官的;
(五)经院长同意变更的其他情形。
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案件承办人。
第八条 除因法定事由外,案件只要启动开庭审理、执行程序后,不得变更承办人。
第九条 立案部门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进行分案,每月将分案统计台账送审管办备案。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严格实施本办法,确保分案调整情况在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全程留痕并按规定公示。
技术部门根据本办法建立分案应用系统和工作平台,全力做好技术保障工作。
第十条 审管办应加强对分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立案部门和各审判业务部门在分案工作中的不规范情形,要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按照本院《审判团队组建及管辖分工、员额法官办案任务方案(试行)》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各团队办理案件的实际情况,每月初的第一个工作日由院审管办对各团队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均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确有必要时,由审管办向院长提出动态调配意见,由院长召集各分管院领导和各团队负责人,按照相对均衡原则,讨论决定案件动态调配事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指定分案审批表
2.分案调整审批表一
3.分案调整审批表二
附件1
指定分案审批表
案号
案由
当事人
指定分案事由 立案庭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立案庭庭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院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分案调整审批表一
案 号
案 由
当事人
合议庭组成情况
调整事由 签名:
年 月 日
审判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立案庭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院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分案调整审批表二
案 号
案 由
当事人
合议庭组成情况
调整事由 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