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为深入推进全省深化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提高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通知》(赣高法[2022]15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1+4”实施方案的通知》(赣高法[202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新干县人民法院与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共同协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新干县人民法院、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场主体向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时,其申请登记的公司地址为依法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第三条 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时,同时签订送达地址承诺书,保证市场主体所提供的地址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公司地址时,要及时在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
第五条 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互联网等方式直接公示市场主体提供的公司地址。
第七条 新干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平台提供的地址不能送达该市场主体的,应于七日内将上述情况及时告知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诉讼中变更登记或提供新的经营场所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进行变更登记,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于七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通知新干县人民法院。
第九条 新干县人民法院、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将本单位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联络人员作为双方该项工作对接沟通的专职人员。
第十条 新干县人民法院、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适用本细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另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