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1-10 16:56:21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查明案件事实,促进司法公正,有效贯彻落实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要求,特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律师调查令是在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阶段,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调取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委托代理律师申请向律师签发的,由律师在人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协助调查人调取、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包括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本办法所称的协助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组织或个人。

二、律师在立案阶段申请调查令,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管辖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律师在审理阶段申请调查令,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另行申请。

律师在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应当在执行案件立案之后执行完毕或终结前提出。

三、再审审查阶段一般不适用律师调查令,但出现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关键性新证据线索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除外。再审审理中,可以适用律师调查令。

四、律师调查令所收集证据应当是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不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执行过程中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限于与执行有关的证据或财产线索。

如果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相关部门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形成了书面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据调查令予以调取。

五、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的授权委托书;

3.律师所在单位的公函;

4.有效执业证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提交前述第2、3、4项材料的,无需重复提交,但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未列明调查取证权限的,应另行提交取得该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律师申请调查令可由一名律师申请,但应由其所在单位两名工作人员(含申请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六、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收案编号或者案号;

2.申请方的基本身份信息;

3.申请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所在单位名称;

4.协助调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5.调查收集证据的目的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

6.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种类、具体内容和范围;

7.无法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客观原因;

8.合法使用调查收集证据及保密的承诺;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书由申请律师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七、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可以签发的,立案阶段的律师调查令,由负责登记立案工作的审判长或法官签发;审理阶段的律师调查令经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签发或由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独任法官签发;执行阶段的律师调查令由执行局长或指定的法官签发。属于四类案件的律师调查令由部门领导签发。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口头告知的,应记录在案。

八、申请调查的证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与案件或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虽有关联性,但根据其他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申请调取证据没有必要性的;

3.协助调查人并不占有、保管或者实际控制相关证据的;

4.申请调查的证据不明确、不具体,协助调查人无法协助提供的;

5.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取的;

6.其他不宜以律师调查令形式调查取证的情形。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如果律师认为确需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

九、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件编号;

2.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所在单位名称;

4.协助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5.需要调取的证据;

6.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7.律师调查令签发日期、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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