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运行要求,充分发挥信息化、集约化在执行工作中的优势,提升执行办案质效,促进执行工作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推进建立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根据省高院《关于执行流程集约化工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按照执行流程专业化、规范化、集约化要求,实行团队分工和协作,改变“一人包案到底”或“团队包案到底”的传统办案模式,对执行流程各环节进行集约式重组,实现立体化交叉执行流程的集约化工作模式。
第二条 执行流程集约化工作模式是指法院在执行办理案件中,按照流程节点的要求,将执行工作划分为执行事务管理、实施案件查控、执行财产处置等不同类型,由不同的执行团队负责办理,打破执行实施权高度集中现状,实现制度化的权力分解与制约,不断优化执行流程,最大限度地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第三条 本院执行局设立1个执行指挥中心、5个执行实施团队。执行指挥中心下设文书制作组、财产查控组、综合组、快速执行组、财产拍卖组。各团队成员根据岗位分工的不同,迅速对案件做出反应。
第二章 初次接待来访
第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可设立执行初次接待窗口,由立案庭人员负责。专门负责初次执行立案前的执行案件及当事人基础信息采集核实、权利义务告知、执行风险提示等一站式接待服务工作。
第五条 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初次接待谈话笔录”样式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确认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及手机号码;
(2)了解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包括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状况(被执行人实际住址、工作地点、实际经营地、联系电话、审判阶段是否公告送达、涉及关联执行案件等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抵押或质押情况、保全情况等);
(3)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和风险提示,如提供执行线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悬赏执行、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
上述工作情况应完整、准确的记录在“初次接待谈话笔录”中,由谈话人、记录人、被谈话人签名并随卷移送。未进行初次接待的案件应制作“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由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签名并随卷移送。“初次接待谈话笔录”“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应装订入执行案件卷宗正卷。
第三章 繁简分流管理
第六条 首次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应综合初次接待反馈、案件类型、网络查控结果等情况,以是否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是否有财产需要处置为标准,实施繁简分流,做到简案快执、难案攻坚。
繁简分流管理工作应在立案后分案阶段由执行局长统一实施管理。
第七条 以下案件可归为简易执行案件:
(1)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到或通过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执行前保全的银行存款、支付宝(余额宝)账户、现金等财产足以清偿债权的;
(2)不动产、机动车过户案件;
(3)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4)根据立案初次接待反馈,立案阶段可立即拘传到被执行人的3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
(5)民事诉讼保全案件;
(6)其他业务部门移交的当事人主动履行的案件;
(7)终本恢复执行完毕案件等其他简易类型执行案件。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得归入简易执行案件:
(1)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房屋迁让类案件;
(2)被执行人有财产虽足以清偿债权但需处置的案件;
(3)上级法院及本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4)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的案件;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执行程序的案件。
第四章 人员职责及分工
一、文书制作组
第九条 文书制作组统一负责格式化法律文书的制作,并通过收转发E中心发送。
文书制作组统一制作及发送的格式化法律文书包括:
1.执行通知书;
2.报告财产令;
3.财产申报表;
4.执行裁定书(总裁定);
5.传票。
集中制作发送格式化法律文书各项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完成后,文书制作人员应将案卷材料移交网络查控组。
二、财产查控组
第十条 财产查控组集中负责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
第十一条 网络查控原则上在收到案卷材料24小时内发起“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查询。网络查询结果反馈后24小时内,网络查控专员应打印“点对点”“总对总”系统反馈表,对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1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工商股权财产的,作如下处理:
1.能够网络冻结的,由网络查控专员实时发起网络冻结,并在反馈表上注明,网络冻结材料应即时打印入卷。
2.对查询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位于辖区范围(地级市)之外的,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查封、扣押。
3.对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存款,由文书制作组制作冻结、扣划材料后,邮寄至杭州市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理;
以上工作完成后,网络查控专员应将卷宗材料移交执行实施团队。
传统查询专员可以根据查询事项类型集中安排,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查询事项完成。
三、综合组
第十二条 负责事项委托的办理。执行实施团队需要办理特定事项委托的,应在办案系统中制作好相应法律文书、委托执行函等材料的上传,事项委托专员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委托工作的审核。事项委托专员应负责后续跟进和催办,受托法院反馈的,应及时打印相关办理材料并移交执行实施团队。对于执行指挥系统外地法院委托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负责执行案件收案、分案、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各流程节点管理、执行案款管理、结案审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流程节点管理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2)网络查控: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询,并在30日内完成网络查控工作。终本案件要求结案前3个月再次发起“总对总”查询。
(3)传统查控: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传统查控,包含调查、传唤、搜查、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等。同时应在30日内完成传统查控登记工作,并点击“财产情况”分析,确认是否满足申请金额。
(4)强制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拘传、罚款、拘留、追究拒执、限制出境、委托律师调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节点信息录入情况。
(5)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
(6)发放案款: 执行款到账后30日内应发放案款,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发放的,应书面说明理由报局领导审批。
(7)终本恢复:执行指挥平台终本模块中“统查有财产需处理案件”在已核实有财产之日起7日内应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对在关键流程节点出现超期预警提示的,应及时提醒办案人员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第十五条 负责失信推送,根据上级法院或者本院统一工作部署安排,负责向“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诚信“红黑榜”等集中推送典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定期制作、推送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公告。
第十六条 负责“三推送”工作,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送执行实施案件信息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对于经网络查控和一般财产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的下列执行实施案件,尤其是十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应当定期向被执行人所在街办(乡镇)集中推送案件信息。对于已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发出给予社会救助的司法建议,及时推送执行案件信息。
第十七条 对于拟推送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全面了解掌握案件当事人及其财产的基本情况,确定需要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协助执行的内容,将案件主要信息与司法建议书,一并送达相关职能部门或者被执行人所在乡镇、街道办。
第十八条 负责有关材料及数据的上报工作,按时、按要求向本院、上级法院或相关单位报送材料、数据。完成院、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快速执行组
第十九条 快速执行组负责执行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简易执行案件。
第二十条 根据执行实施团队指令,为需要通过“会议视频”系统进行的会商、听证、谈话、协调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确保视频会商系统、音视频设备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可随时启用(包括发起会商和接受其他法院发来请求加入会商)。值班指挥区值班人员应能够熟练使用、操作视频会商系统。
执行指挥中心设立执行线索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听、处理。接听执行线索举报电话,应在与来电人通话过程中完成以下工作:
(1)核实来电人身份;
(2)告知来电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后果;
(3)确定举报电话涉及的案件及其承办执行实施团队;
(4)登记来电内容;
(5)告知来电人执行法院下一步处理流程,提示其积极配合下一步执行工作。
举报电话通话应全程录音留档备查。
遇到以下情形,举报电话接听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执行实施团队或报指挥中心专职副主任协调调度执行力量进行处理:
(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向执行法院报告并要求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控制措施的;
(2)通过正常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财产线索,向执行法院报告并申请立即对该财产采取控制或执行措施的;
(3)案件在正常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认为如不迅速采取控制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有可能潜逃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申请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
(4)需要立即出警处置的其他情形。
举报电话接听人员对于来电人咨询的问题或反映的情况能够立即答复或处理的,应立即答复或处理;需要完善材料的应当给予指导;不能立即答复或处理的,应将相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给执行实施团队,并向来电、来信者做好释明工作。
五、财产拍卖组
第二十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下设财产拍卖组,配备网拍专员1名,并可以商请社会辅助机构派员驻点办公,负责集中办理涉执财产评估、发布拍卖公告、录入拍卖信息、接待竞买人实地看样及其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涉案财产处置变现需要委托评估的,执行实施团队在移送评估前应当预先对涉案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填写《评估工作交接表》,移交财产处置组。相关工作流程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流程暂行规定》等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确定涉案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由执行实施团队负责。相关工作流程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执行实施团队决定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制作并送达拍卖裁定书,拍卖裁定书随同拍卖标的现状调查报告(包括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首封协执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的合议笔录、产权登记证书、当事人身份信息等,一并移交财产拍卖组。
第二十六条 拍卖标的现状调查报告应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流程暂行规定》中附件要求,根据不同财产类型评估所需材料内容调查清楚。
第二十七条 财产拍卖专员应在收到执行实施团队拍卖裁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公告,交由局领导签发后发布上网。做好介绍拍卖标的视频、文字、图片材料,并将网络拍卖所需资料上传到网络拍卖平台。
第二十八条 财产拍卖专员应关注拍卖进展,并负责维护网络拍卖系统。当次拍卖流拍的,及时告知执行实施团队法官启动次轮拍卖程序或变卖;拍卖成交的,应及时打印拍卖成交确认书,并联系买受人交付拍卖尾款。
第二十九条 拍卖款项全额缴纳后,财产拍卖专员应在当天告知执行实施团队,由执行实施团队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产权过户协助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在推行执行流程集约化工作模式过程中,执行指挥中心各组之间,以及与执行实施团队之间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团队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底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7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