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新干县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暨2022年营商环境大提升年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新干县人民法院(下称:县法院)与新干县自然资源局(下称:县自然资源局)建立“不动产登记+司法查控”不见面办协作工作机制,加快实现登记档案自助查询和查(解、续)封网上自助办理服务,提高执行办案效率,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同意在县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设置“不动产登记+司法查控”端口,开放不动产登记司法查询权限,查(解、续)封网上自助办理服务功能。
第二条 县法院可通过“新干县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平台(互联网),通过UKey一键式认证登陆,实现登录人的身份认证,保障系统使用安全性,保证数据安全。
第三条 县法院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要求,严格依据规定程序进行查(解、续)封。县法院执行干警通过系统将查(解、续)封资料录入及扫描上传至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接收后,进行查(解、续)封登记。
第四条 县法院对获取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复制、抄录、翻拍、转让或转借登记信息及材料,防止不动产抵押登记材料,信息等数据被泄露,个人隐私被侵犯。同时加强工作人员日常管理,采取查询留痕等技术手段确保登记数据安全。
第五条 如因县法院执行干警的故意或过失造成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错误登记,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县法院承担。
第六条 如因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超期未及时办理查(解、续)封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自行承担。
第七条 如因县法院的原因,造成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县法院承担。
第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