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深入推进“分调裁”机制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赣高法【2018】91号)和《关于执行流程集约化工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赣高法【2018】198号)的要求,推进和规范本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工作,实现简案快执,提升执行质效,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规定
1、按照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积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树立分层递进执行理念,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适用不同的执行程序,实现简案快执、繁案精办。
执行案件简案快执机制,是指执行案件立案时符合简单案件范围的,进入快执程序办理;其他执行案件根据业务分工分配给相应的执行实施团队办理。
二、快执团队的组建
2、快执团队配备员额法官1人(含执行局局长1人),法官助理1人、书记员2人、司法警察3人。执行局局长为团队负责人。
3、快执团队与执行局综合组合署办公。
4、快执团队同时承担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职责。
三、快执团队案件管辖
5、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流程集约化工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赣高法【2018】198号)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快执团队办理其认为适宜采用快执方式办理的各类执行案件。
下列案件应分流至快执团队办理:
(1)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到或通过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执行前保全的银行存款、支付宝(余额宝)账户、现金等财产足以清偿债权的;
(2)通过发送执行通知书后当事人主动履行的案件;
(3)不动产过户、机动车过户等案件;
(4)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5)民事诉讼保全案件;
(6)其他业务部门移交的当事人主动履行的案件;
(7)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恢复执行案件。
适用快执程序案件应在30日内执结。
以上案件中如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流转至其他执行实施团队办理。
四、快执团队办案任务及员额法官办案任务考核
6、 快执团队办案质效实行单独考核。
五、快执案件再流转
7、对于分流到快执团队办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再流转到其他执行实施团队办理。
快执案件流转到其他执行实施团队办理的,必须经过执行局局长审批。
六、程序分流等其他工作
8、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流程集约化工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赣高法【2018】198号)第八十条之规定,繁简分流工作在立案后分案阶段由执行局局长统一管理,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流。
9、本方案自2021年2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