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省委政法委《关于推动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推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为更好地发挥律师在化解涉诉信访案件中的作用,保障律师行使好参与和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执业权利,根据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建立县法院与县司法局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 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联系人制度。
联系部门:县法院立案庭,县信访局、县司法局。
联 系人 :县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周丽明,电 话:0796-2605747;
信访局工作人员洪翠,电话0796-2160656;
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吴贱林,电话0796-2609016。
第二条 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定期沟通工作制度。各联系单位加强联系,交流反馈律师参与化解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疑难涉诉信访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建立重大信访案件一律由律师陪同接访制度。邀请律师进驻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参与信访化解工作。凡涉及以下重大涉诉信访案件必须要由律师陪同接访,充分发挥律师在远程视频接访中的作用,延伸律师服务路径,提高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效率。
1.进京访、赴省访;
2.闹访缠访;
3.重复访3次以上;
4.远程视频接访案件2次以上。
第四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有关意见、建议的收集和报告。立案庭联系人认真收集、记录律师在接访过程中提出的改进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律师就接访案件提出的有关处理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汇总,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转本院相关部门。
第五条 建立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一律进行复查和反馈制度。值班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书、立案复查建议以及对接访的涉诉信访案件提出的处理建议,立案庭必须认真研究,并将研究处理意见7个工作日内联系转办、督办和反馈。
第六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的材料收转、处理。对于律师提出的查档、调查取证、申诉复查、申请再审以及其他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有关的工作要求,立案庭联系人要及时予以接受、安排和处理。
第七条 律师查阅涉诉信访案件案卷。值班律师或参与化解的律师提出查阅涉诉信访案件案卷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调卷,并在调齐卷宗后7日内予以安排,并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第八条 律师会见涉诉信访案件承办法官。值班律师或参与化解的律师提出需会见涉诉信访案件承办法官的,立案庭联系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律师请求书面告知需要会见 的法官,并约期安排好会见时间、会见场所。法官应主动向律师介绍案件办理情况、前期化解情况、信访人基本情况、主要诉求和不息诉的原因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律师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可依法调查取证。律师代理涉诉信访案件的申诉,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代理刑事涉诉信访案件申诉,可以依法与被羁押的当事人会见。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的,法院应依申请按照法律规定调查取证或发布调查令。
第十条 建立律师参与代理和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与司法救助工作相对接的工作机制。根据省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合发布的《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定的申请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审查互免原则,对于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或律师参与接访化解后提出救助建议,且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一律免予审查,直接申报救助。凡是律师提出依法救助建议的必须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