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案件立案之日起”为本院正式受理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之日,非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之日;“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指当事人提交的起诉书及与案件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条 为保证受委托的律师及时的阅卷,申请阅卷的受委托律师应当进行预约,并按照本院安排的预约时间进行阅卷,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在预约时间内阅卷的需再次预约。
第三条 按照预约程序规定阅卷的律师,阅卷前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的律师证原件。对于文书手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办理阅卷事宜。
第四条 本院安排专门的工作区域供受委托的律师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案件卷宗材料。
第五条 受委托律师阅卷过程中复制案件卷宗材料的需经工作人员同意,且案件卷宗材料不得带离阅卷区域,不得对案件卷宗进行折叠、涂改,对造成案件卷宗材料毁损、缺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阅卷过程中不得相互交谈,不服 然吸烟、饮水,如需饮水需在阅卷区域以外的接待场所进行。
第六条 本院不接受电话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等一切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