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车辆发生事故后被拖至修理厂,却在修理厂停放期间发生了火灾被烧毁,车辆损失该由谁负责?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某汽车修理厂同意赔偿邹某车辆损失50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2021年10月18日,邹某某驾驶邹某所有的小轿车与他人发生追尾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邹某的车辆被拖至某汽车修理厂停放,停放期间,车辆发生火灾被烧毁。经消防救援部门认定,起火部位为小轿车主驾驶室正前方车头处,火灾原因为小轿车由于首次碰撞后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经鉴定,该小轿车重置价为58123元。之后,邹某因与某汽车修理厂就车辆损失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通过电话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但就是对赔偿金额各持己见。为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释法析理,积极协调,逐步消除双方的火气,不断缩小差距。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汽车修理厂同意赔偿原告邹某车辆损失50000元,并当场将赔偿款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原告邹某,至此,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