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并非所有的亲密关系最后都能迈入婚姻殿堂,出于各种原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而生育的子女,即为非婚生子女。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小周的生父周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周年满18周岁。
周某与张某于2019年相识并相恋,随后在浙江省生育了儿子小周,后来因为性格、家庭等原因未能结婚,两人分手,小周随母亲张某前往浙江省与张某的父母生活,此后周某未再支付小周的抚养费,双方就小周的抚养费协商不成,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按月支付小周的抚养费及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等。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周某与张某非婚生育小周,且此后小周一直由张某抚养,周某作为小周的生父,应当负担相应的抚养费。结合小周的实际需要、小周现随母亲生活在浙江省及周某职业等因素,酌定以浙江省的标准计算抚养费,关于小周今后的医疗费、教育费,尚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判决周某每月应支付小周抚养费1528元,直至小周年满18周岁为止。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的相关法律,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