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释放出了拆封不影响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鲜明司法态度,让消费者吃下定心丸,能够切实提升网络购物消费体验,减少冲突纠纷,营造和谐清朗的购物环境。
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不少人工作生活难以或缺的一部分。但网络购物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经常引发纠纷,特别是有一些商家以各种方法减损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引发消费者不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约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意见》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有权依法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更优承诺的,应当遵守。
此前,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在网店内或者商品说明栏标注“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此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退货”等字样,而大部分普通消费者并不十分清楚自身享有合法的无理由退货权,无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是否注意到上述字样,均会将其视为经营者的正常操作规则来遵守。甚至有时候即便买到了不满意的商品,也因为要遵守商家自行设定的前述规定而自动放弃七日无理由退货。毕竟,面对商家“商品页面已经作出此商品不适合无理由退货的明显提示,下单购买即视为同意此项规则”的抗辩,很少有消费者继续坚持争取权利。久而久之,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似乎就变成了“商家说了算”。
其实不然,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不应该被随意挤压减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均明确规定,除几种特殊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而且,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并不受消费者是否签收、拆封商品的影响而减损。签收只代表消费者收到了商品,而消费者在拆封验货前,无法对商品质量、商品是否符合商家描述或者自身是否喜欢作出正确判断,如果在拆封后就失去了无理由退货权,显然有悖于常理。
简而言之,作为网络购物的一个正常环节,拆封查验商品是消费者不可被剥夺、限制的权利,商家自行张贴的“拆封后不予退货”等告示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对消费者的这一合法权益进行明确,释放出了拆封不影响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鲜明司法态度,让消费者吃下定心丸,能够切实提升网络购物消费体验,减少冲突纠纷,营造和谐清朗的购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