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抖音”引发名誉权纠纷 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3-15 10:41:33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发“抖音”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在其“抖音”首页以视频方式置顶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某轮胎店经济损失2000元。

    案情回顾

    徐某在某轮胎店处购买轮胎并由该店员工负责拆卸和安装,半月后,徐某发现其中一个轮胎破损,认为有质量问题,遂到某轮胎店反映。后者员工在检查后认为不属于质量问题,告知徐某可找相关机构进行检验,如有质量问题,可以包换,双方协商未果。此后,徐某为了泄愤,发布数条抖音视频,配图为某轮胎店店面,文字内容涉及“黑心商家”“卖假轮胎”等。某轮胎店认为徐某的行为已侵犯其名誉权,便诉至新干法院,要求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新干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徐某本应通过正当途径由有关部门对轮胎质量问题进行处理,但却通过“抖音”发布视频并使用明显带有侮辱、诽谤的文字,被告主观过错明显;从抖音阅读、评论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案涉言论容易引发对原告某轮胎店的猜测和误解,损害消费者对原告的信赖,对原告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原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损害行为与原告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原告实际营业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为2000元。

    宣判后,原告与被告均未上诉,在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在其抖音首页发布致歉声明,该案得以妥善解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名誉权含义具体化,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此举是对名誉权的高度重视。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抖音”、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空间里同样要把握好言论边界,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凡事三思而后行,既是保护他人,也是更好地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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