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转借他人 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3-04-17 11:43:46


    新干法院网讯  为赚取利润向银行贷款后再转借他人,因借款人未能及时偿还借款,起诉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判决被告阮某返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并给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这看似“空手套白狼”的“生财之道”,实则存在法律风险,“以贷转贷”的情形被判定无效。

    2022年3月8日,阮某为购买货车,向王某借钱,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8日,借款到期连本带息一起偿还,并每月向王某汇款1000元。为此,王某分别于2022年3月9日、2022年4月2日向银行贷款100000元、150000元,贷款期限至2023年1月19日,贷款年利率7.35%,并分别于贷款当日向阮某转款100000元、150000元。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12月21日,阮某分三次向王某转款4500元、4500元、5200元,合计14200元。2023年1月19日,银行贷款到期,之后,王某多次向阮某催讨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银行贷款后将贷款资金转借给被告阮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该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认定借贷合同无效,被告阮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取得的本金250000元应返还王某。因王某、阮某之间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双方约定阮某在借款到期之日连本带息一并偿还,并每月向王某汇款1000元为无效条款,根据阮某出具的借条内容以及其向王某支付利息的事实,可以认定阮某知道或应当知道王某借给阮某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是王某的义务,故因王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所致银行加收的罚息应由王某自行承担。该院确定阮某按年利率7.35%向王某支付利息损失,扣除阮某已支付的利息14200元。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出借人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因转贷行为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的约定也必然无效。法院仅支持借款人向出借人返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部分。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他人的行为,轻则影响合同效力,重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转贷有风险,投机不可取,切莫为了一时的高利息而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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