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统筹并非商业险 车主购买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3-06-09 12:21:17


    新干法院网讯  货车车主因费用低而购买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以为购买的是商业车险,但出事故后,理赔却频频遭拒。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驳回了张某要求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请。

    廖某系一运输货车的车主,该货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并在人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运输公司购买了统筹金额为50万元的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2021年7月,廖某驾驶该货车行驶时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后新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廖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廖某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经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60日,营养期150日,后续治疗费25000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起诉某运输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安全统筹是基于道路运输企业风险高的特点,以行业互助等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的措施。虽然在合同内容、统筹单外观上与商业三者险十分相似,但“统筹服务”公司不具备保险的经营资质,“安全统筹”不同于商业保险。我国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可以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但未明确可以同时起诉统筹服务公司。因此,张某主张某运输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对张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应由侵权责任人廖某和某物流公司予以赔偿。至于物流公司与某运输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双方依据交通安全统筹条款的约定另行主张。

    法官说法:交通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部分经营交通安全统筹业务的企业以“车辆损失统筹”、“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等为名,以较低费用吸引客户,签订的安全统筹业务合同不是保险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了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车主应选择正规的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切勿因小失大,导致事故发生时不能正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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