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颐养服务费被起诉 法官倾心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3-06-13 08:31:15


    新干法院网讯  养老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极大地丰富了子女赡养老人的方式,但也存在拖欠服务费的问题。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1年3月,吴某因身体瘫痪被其女儿陈某送入新干县某养老院颐养。入院时,吴某、陈某与养老院签订了一份入住协议,该协议约定吴某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在养老院入住,养老院为吴某提供住宿、饮食、护理、保健、文化娱乐、环境卫生等标准化颐养有偿服务,服务费为3400元/月,陈某作为吴某的监护人自愿为吴某的付款义务、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和担保责任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养老院按照约定提供颐养服务,但吴某和陈某却一直拖欠服务费用。为此,养老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入住协议并要求吴某和陈某共同支付拖欠的颐养服务费。

    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调查发现,吴某和陈某已经拖欠一年的颐养服务费,陈某也很长时间未探望吴某。颐养服务费实质上为赡养费,吴某实际共生育3个子女,由于家庭的特殊情况,只有陈某一个子女在入住协议上签字。该案虽满足解除协议的条件,但结合吴某各子女的现实情况,如解除协议,吴某并不能得到妥善的安置。为此,承办法官多次通过微信及电话的形式与养老院及吴某的各子女进行沟通,耐心释法明理,希望养老院不解除入住协议,继续提供颐养服务,同时陈某及其他子女积极承担起赡养义务,分期支付颐养服务费。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陈某支付养老院颐养服务费45500元,养老院亦同意不解除入住协议。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解决纠纷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更应考虑社会效果,依法更要合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努力以司法手段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和传统孝道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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