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朋友合伙开公司,但是因理念不同产生嫌隙,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出资款并支付利息。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卢某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出资款以完成认缴的注册资本实缴及利息的诉请。
卢某与李某于2021年10月14日合伙注册成立了甲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20000元(其中卢某认缴120000元,李某认缴100000元),实缴220000元,两人各占股份54.5%和45.5%,卢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前,卢某于2021年9月24日至10月6日间多次向李某转账共计100000元,李某收款后未将其缴存至公司基本账户。2021年12月23日,甲公司与案外人彭某签订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购买了设备,开展了相关业务。公司经营过程中,卢某、李某未就公司经营账目予以核对,且卢某对李某经手的部分账目不予认可,遂以李某未将其支付的100000元缴存至公司基本账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向其偿还该款及占用期间利息。诉讼过程中,卢某变更诉请为要求李某立即返还其100000元出资款用于完成公司认缴注册资金的实缴,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公司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虽认可未将向原告卢某收取的100000元出资款缴存至双方合伙成立的甲公司银行基本账户,但甲公司成立时双方认缴的注册资本合计为220000元,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已表明该公司完成了全部注册资本220000元的实缴,不存在尚有部分认缴资本未完成实缴的情形。因此,原告仅以被告未将向其收取的100000元出资款转至甲公司银行基本账户为由,诉请被告返还该款以完成认缴的注册资本实缴的主张,因与甲公司成立时在工商登记信息中载明的其已完成全部注册资本220000元实缴的事实存在直接矛盾,故原告上述诉请理由不充分,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