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茧自缚,虚假打卡要不得

发布时间:2023-07-12 08:48:51


      对大多数上班族来说,考勤打卡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随着考勤打卡方式的多样化,各种弄虚作假的“花样经”也随之而来,并由此引发不少纠纷。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了部分涉虚假考勤的劳动争议案例,从法律角度提醒人们诚实信用原则在职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抖音上爬山钉钉上加班,索要工资未获支持

    肖某于2015年入职某绿化公司,先后担任司机、工程负责人。2021年6月,肖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的加班工资189880.02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经查,2020年4月17日前,绿化公司采用指纹打卡方式进行考勤,2020年4月18日起,采用钉钉打卡考勤。在肖某的钉钉考勤记录中,打卡地点较多位于其住处或者住处附近,打卡地点未能与其负责的工地项目相对应。根据绿化公司的举证,肖某存在周末参加别人婚礼仍有11小时打卡加班记录的情况,以及根据肖某个人抖音账户显示,某天其在爬山,仍有在钉钉打卡加班的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采用指纹打卡方式考勤期间,肖某主张的加班属实,但对于采用钉钉打卡考勤后的加班情况,基于法院查明的事实,肖某的钉钉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大部分加班事实,仅能认定加班工资14734.17元,其余加班工资主张均不具有合理性。综上,法院核定绿化公司应支付肖某加班工资总额为92125.77元。肖某不服提出上诉,苏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虚假打卡造成加班假象,老员工被解雇

    在张家港某公司,王某算得上一名老员工了,2012年3月入职,2018年3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发现,2021年8月28日、8月29日、9月4日三天内的部分时间段,王某均未提供真实劳动,在上班打卡后离开公司,于夜间返回公司打卡。公司以此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王某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经查,该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向公司提供伪造的或虚假的考勤记录,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而王某对于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考勤休假制度等公司现有制度,均已确认学习、熟知并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负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在近乎整日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在晚上时间特意到公司打下班卡,造成连续三个双休日加班10多个小时的假象,属故意提供虚假的加班考勤记录,并非偶然性过错,明显有违诚信原则,故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合法。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互代打卡骗取加班工资,双双被开除

    2012年7月,薛某入职苏州高新区一家企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合同每三年一签。2018年5月,公司发现其与同事串通,以互相代为打卡伪造考勤记录的方式骗取加班工资,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于是将二人一起开除。薛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

    “利用欺骗手段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我们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庭审中,公司方面陈述,考勤记录系统显示,2018年4月1日,星期天,薛某进门刷卡时间为8时11分,出门刷卡时间为20时24分;案外人张某进门刷卡时间为7时09分,出门刷卡时间为20时18分。“其实薛某早上7时09分进入时刷的是张某的卡,随后8时11分离开刷自己的卡;张某20时18分进入公司刷的是自己的卡,20时24分离开时刷原告的卡。”因此在考勤系统里,二人分班出勤12小时左右,但实际当天均未提供劳动,而公司却依据考勤记录,向他们发放了加班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进行公示,手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可作为用工管理及本案处理的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薛某的行为显然符合利用欺骗手段为个人谋取利益的情形,主观恶意明显,因此公司有权根据上述行为解除与薛某的劳动合同,无须向其支付赔偿金。

    观察思考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诚实信用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职场诚信文化的建设任重道远,离不开用人单位与每一名劳动者的共同参与。用人单位应依法诚信用工,践行企业社会责任。而作为劳动者,也应将诚实守信当作职场的一种“隐形竞争力”,任何以欺诈手段扰乱正常工作环境与秩序,甚至骗取利益的行为,都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有别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倾斜保护是劳动法的重要立法理念,意在平衡主体地位先天不对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法权益,以获得实质正义。诚实信用是我国劳动法律领域的重要原则,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诚实信用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第八条则确立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劳动者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义务,可以理解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打卡考勤记录是用人单位记载劳动者出勤、加班、请假、旷工等相关情况的重要资料,是体现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载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对于劳动者而言,按时上下班是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最基本的劳动纪律。

    法官提醒,诚信职场并非一朝一夕的速成命题,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砖一瓦共建。时刻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构建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既是促进双赢的明智之举,也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

   (杨俊生 艾家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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