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悔改,男子二次醉驾被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23-08-11 16:09:00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又醉酒驾驶的,从重处罚,依法判处实刑。

    2020年7月14日晚,被告人徐某和李某等人到新干县某夜宵店吃夜宵,双方在吃夜宵时均喝了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徐某驾驶李某的小车搭载李某去接两个朋友,在返回夜宵店的途中被新干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巡逻队员发现异常。随后徐某等人在鑫桂园小区建设银行门口停车时被巡逻队员盘查,徐某当场承认了酒后驾车的事实。新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将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14mg/100ml。后徐某于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徐某和刘某在洪鑫宾馆楼下吃夜宵时喝了啤酒,后二人又到文化宫楼下吃炒粉。李某和张某下班后碰到徐某等人。后徐某要求李某开车送其和刘某回家。在准备离开时,徐某要求自己开车并向李某索要车钥匙。双方交谈一会后李某将车钥匙交给徐某,随后徐某驾驶李某的车辆搭载李某等三人由北向南沿105国道行驶,行至箱包城奥宝宾馆路段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所驾车受损。经新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9mg/100ml。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两次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192.14mg/100ml和157.9mg/100ml,均已超过8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某二次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其中一次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勿酒后驾驶。广大驾驶员应引以为戒,不要以为被取保候审就万事大吉,更应严格遵纪守法,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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