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家庭暴力说“不”,新干法院发出年度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23-08-17 16:53:24





    8月16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女子邵某进行人身安全保护。这也是该院2023年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邵某与被申请人傅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已结婚13年有余。2021年开始,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傅某屡次实施暴力,派出所多次出警劝阻。2023年7月,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拉扯过程中,傅某打伤邵某,经鉴定,邵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之后,邵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惧怕傅某再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遂于2023年8月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随后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仔细查阅案件卷宗,经审查,认为邵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傅某对申请人邵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傅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邵某;禁止被申请人傅某进入和接近申请人邵某居住的房间及工作地点。如被申请人傅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裁定当日,承办法官依法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二人居住地派出所、社区,以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法官提醒

    家庭成员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冷静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难题,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如果遭遇家庭暴力,一定要勇敢说“不”,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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