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美容行业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为“美”付费,但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美容祛疤无效起诉返还修复费的案件。
杨小某系刘某的女儿,幼时因不慎摔伤导致脸部有一处3公分的疤痕。“美容祛疤,无效退款!”看到这个广告词,刘某想起女儿脸上的疤痕,立马心动了。2021年12月份,经过再三考虑,刘某找到新干某美容院,双方签订了一份《祛疤修复合同》,该美容院为此收取了刘某服务费用60000元。合同约定,由新干某美容院对杨小某的疤痕进行修复,修复期内无另外费用,修复期10个月至12个月,杨小某在接受服务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相关注意事项,同时该美容院承诺效果修复致满意,无效退款等。修复期满后,杨小某脸部的疤痕未达到双方约定的修复效果,疤痕依旧存在。刘某要求新干某美容院全额返还修复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刘某遂起诉至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新干某美容院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的签订的《祛疤修复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双方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新干某美容院作为提供服务方,在收取刘某支付的疤痕修复服务费60000元后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疤痕修复工作,但新干某美容院对杨小某的疤痕修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修复效果,根据《祛疤修复合同》中关于“承诺效果修复致满意,无效退款”的约定,刘某有权要求新干某美容院返还修复款。所以对刘某要求新干某美容院返还修复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一审判决后,新干某美容院已主动返还刘某修复费6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市面上的美容机构水平参差不齐,有些美容机构为了谋利往往通过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服务前,可以通过卫生部门或者药监部门的官方网站查验相关产品说明、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谨慎挑选正规机构和产品,并在消费后注意留存发票等消费凭证,切勿轻信口头承诺、冲动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