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定作人、雇主、劳动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2022年8月9日,习某将其一栋房屋的建筑工程承包给唐某施工,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双方对承包内容、承包价格、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后唐某将钢筋绑扎事务发包给李某,李某遂组织人员进行工作。2022年10月17日下午,李某安排习某秀、兰某、姚某、聂某、陈某、敖某六人进行三楼楼面钢筋绑扎工作。习某秀在操作过程中,因用力不当,摔倒在楼面受伤。经鉴定,习某秀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习某秀向法院起诉,要求习某、唐某、李某、兰某、姚某、聂某、陈某、敖某等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新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习某将自己房屋的建筑工程交由无建筑资质的被告唐某进行施工,存在人员选任过错。被告唐某将钢筋绑扎事务发包给无相关资质的被告李某施工,亦存在人员选任过错。原告习某秀与被告李某间系提供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李某在原告习某秀提供劳务期间,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不足,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习某秀在提供劳务时,未充分注意自身的安全,致自己摔伤,存在过错,其应自负一定的责任。被告兰某、姚某、聂某、陈某、敖某与原告习某秀并非合伙关系,也不是接受劳务一方,对于原告习某秀的损害,上述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法院认定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被告习某10%,被告唐某15%,被告李某30%,原告习某秀自负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定作人应当将工程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承揽人施工。雇主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劳动者自身也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如果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自身受伤,应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