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帮“兄弟”讨债,非法拘禁他人领刑罚

  发布时间:2023-10-27 17:34:55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贷关系在生活中时有发生,但是讨债必须合法。下面这个案例中,被告人为了帮朋友追讨债务,非法拘禁债务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22年8月,被告人黄某与李某(本案审理过程中正执行强制戒毒,未到案)、游某(本案审理过程中系在逃人员)、廖某等人在新干县某KTV唱歌,廖某邀请谢某一起来坐坐。在谢某到达后,李某便要求谢某还钱,二人因此引发争吵。李某便用手扇了谢某脸上几巴掌,并用右手夹住谢某脖子,黄某、游某见状遂踢了谢某几脚。之后在KTV工作人员劝说下,李某便叫谢某出去到外面谈还钱事宜,谢某不肯出去,李某、黄某、游某三人采取抬手抬脚的方式强行将谢某带离包厢,期间谢某依旧不肯配合,李某便又扇了谢某几巴掌要其老实点。之后谢某被黄某、李某、游某三人带上车,黄某、游某坐在两边夹着谢某,由李某驾车至樟树市临江镇姚巷村一处马路,然后三人将谢某带下车,李某要谢某打电话借钱先还一部分钱。谢某打了几个电话后没借到钱,李某便从其车驾驶位下拿出一根内有刀刃的黑色钢管出来吓唬谢某,还将刀刃插入钢管内,使用该钢管朝谢某的腿上、手臂等部位砸。黄某、游某则在一旁扯住谢某的裤子、手等部位不让其动弹。几分钟后,谢某趁三人放松警惕时挣脱控制往旁边稻田里跑。三人见状便去追谢某,在没有追上谢某后三人遂开车离开。

    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黄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债务纠纷,应通过协商、诉讼等合理合法方式文明解决,切莫盲目冲动,以免讨债不成又获刑罚,得不偿失。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