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守护碧海蓝天、洁净沙滩

发布时间:2023-10-30 09:24:35


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背景意义是什么?此次修改有哪些亮点?实施好这部法律要抓紧开展哪些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回答了本报记者提问。

问: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背景意义是什么?

答:海洋约占地球表面面积的71%,被誉为生命摇篮、生态屏障、资源宝库、气候调节器、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对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域辽阔,岸线漫长,岛屿众多,资源丰富,生态多样,主张管辖海域总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拥有大陆岸线1.8万多公里、海岛岸线1.4万多公里,有十几个沿海省份,拥有世界海洋大部分生态系统类型。

海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实施最严格的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新时代海洋环境保护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和生态环境其他领域一样,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经过顽强努力,我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从2012年的63.7%大幅提升到2022年的81.9%,约30%的近岸海域和37%的大陆岸线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这部法律是1982年通过的,1999年进行了修订,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正。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明确提出尽快启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程序,2022年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组织起草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2022年12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2023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通过了这部法律。

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持续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建设美丽中国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对于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让人民群众更好享受碧海蓝天、洁净沙滩,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都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着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法律化、制度化。二是坚持守正创新,总结体现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系统反映海洋环境保护经验做法和重要制度成果,为正在探索的制度预留空间。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紧扣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以海洋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四是坚持系统观念,陆海统筹、区域联动,整体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做好陆海环境保护制度的衔接协调。五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广泛凝聚修法共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海洋环境的新期盼。

问:此次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哪些亮点?

答: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全面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域外适用,亮点纷呈,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

推进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建设。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完善体制机制:一是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二是增加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约谈整改、信息共享、信用评价、查封扣押等制度。三是完善规划、标准、监测、预警、调查、环评、应急等制度。

体现陆海统筹、区域联动。海洋环境问题表现在海里,根子在陆地上。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将陆海统筹作为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的原则,规定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许多制度安排都体现了陆海统筹、区域联动:一是推进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一体化海洋环境保护,将“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合并为一章,统一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保护要求。二是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协作机制,组织协调其管理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三是规定按照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河口生态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对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河口形态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维护河口良好生态功能。四是要求加强入海河流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环境质量相关要求,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我国是世界上海洋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一是明确国家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防止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二是规定开发利用海洋和海岸带资源,应当对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三是对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要求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四是规定国家鼓励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支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投放人工鱼礁或者种植海藻场、海草床、珊瑚等措施,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修复改善海洋生态。五是明确海洋生态修复应当以改善环境、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为重点,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并优先修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

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聚焦突出问题,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一是明确国家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管控,推进海域综合治理,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二是明确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主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主体应当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三是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要求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四是规定各类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要求,明确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五是要求制定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入海排污口技术规范,组织建设统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六是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强化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强化海洋垃圾污染防治:一是禁止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二是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设施,明确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三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四是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五是加强船舶垃圾等污染防治,明确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等污染物及其他有害物质,要求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规范渔业垃圾回收处置。

问:实施好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抓紧开展哪些工作?

答:实施好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有关方面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义务,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用法律武器、法治力量保护海洋环境。要尊重海洋、顺应海洋、敬畏海洋,增强海洋意识。

要加快完善配套规定,确保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地生根、有效实施。

要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宣传普及,解读阐释好新规定、新制度、新精神、新举措,增强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激发起全社会共同呵护海洋环境的内生动力,使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同步推进。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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