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二手房交易频繁,但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屋买卖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案件。
邹某、邹某某夫妇因资金周转问题急需出售位于新干县城的一商品房,遂主动联系了房屋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将邹某夫妇名下的房屋信息公布,周某在初步了解了房屋信息后向中介机构表达了购买意愿。2022年11月份,周某、邹某夫妇、房屋中介机构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协议》,对房屋面积、价格、过户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违约责任中写明“如卖方违约须向买方按定金的双倍作出赔偿,如买方违约卖方有权没收定金”。协议签订当日,周某即向邹某支付了50000元的购房定金。此后,邹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退还了周某支付的定金50000元。周某多次联系邹某夫妇,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按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差额50000元,但邹某夫妇均予以拒绝,周某遂起诉至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邹某夫妇及第三人房屋中介机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原告周某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邹某支付了购房定金,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拒绝履行,属违约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双倍定金差额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邹某夫妇向原告周某支付双倍返还定金差额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提醒:合同体现契约精神,依法成立的合同,对签订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若无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各方均应按约履行,一旦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