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借条去起诉,却被法院驳回,真相是……

  发布时间:2023-11-27 08:25:17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虽然持有借条,但仍被驳回诉讼请求,具体怎么回事呢?

    2021年4月,新干法院依法受理了戈某与杨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杨某根尚欠原告戈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杨某根同意自2021年起,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戈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杨某根并未按约定时间还款。2022年,戈某找到杨某根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因考虑到杨某根的健康状况不佳,戈某遂要求杨某根之子杨某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款人杨某向出借人戈某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戈某和杨某均在借条尾部签名捺印。因杨某根一直未归还欠款,原告遂于2023年持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因杨某根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戈某持杨某出具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本息。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戈某与杨某的父亲杨某根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过审理作出生效调解,戈某也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杨某向戈某出具了《借条》,但戈某并未向杨某提供借款,戈某与杨某之间并不存在借款事实,故戈某要求杨某偿还借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准许。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戈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款项的实际交付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生效的要件。在发生纠纷时,出借人欲主张自己的权利,需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等事实,否则将面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此外,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向他人出具借条即为他人设定债权,应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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