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这份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草案,引发了与会人员的热烈讨论。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广大妇女主体意识和维权意识进一步提升,对自身权益保障和性别平等更加重视。此次草案对近年来出现的损害妇女权益的社会热点问题,如性骚扰、女性被PUA后自杀、产妇因丈夫拒绝签字跳楼等,都有所回应,修改完善了相关条款,消除不利于妇女发展的障碍。同时,草案针对就业歧视、防治性骚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法律救济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曹建明副委员长认为,草案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工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健全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加强妇女各方面权益保障力度、强化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更为完善的规定,既重视吸收各地各部门经验,又重视加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既有很强的现实性,也有一定的前瞻性,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草案新增规定:“国家健全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李康委员认为,这一规定非常重要,但也提出,当代妇女全面发展遇到了更多问题,不是学校教育可以解决的,建议从妇女全面发展需要拓展内容,进一步充实完善这一条规定。比如,在各级妇儿工委的协调下,发挥妇联和有关部门作用统筹全社会各领域专家资源,为妇女各阶段的发展提供科学、权威的学习资料,还可依托妇联和政府有关培训机构和公益网站,为妇女提供公益性的、科学的培训。
邓丽委员建议增加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培养和支持女性人才成长”:“国家需要加大对女性人才的培养和支持力度,更好地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水平,使妇女成为各界领军人物。”“从全国层面来看,全国科技工作者当中,女性占到了45.8%。”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向巧对邓丽委员的建议表达了认同,强调要促使和保障女性人才为民族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更对妇女发展和婚姻家庭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对此,刘修文委员建议,增加关于促进男女共担家务、共担家庭教育责任的相关条款,帮助和引导妇女处理好家庭和工作关系,促进形成有利于“三孩”政策落地的良好家庭氛围。
“2019年,国家女性就业率为43.2%,相比之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而如何兼顾家庭和事业成为了现代女性时刻要面对的难题,特别在三胎政策开放下,如果没有配套设施,很容易降低女性的就业欲望。”基于这一情况,谭耀宗委员建议,推广托儿服务,并将其规范化和标准化,释放更多的妇女劳动力。庞丽娟委员也提出了相同的建议,她认为,托育机构的严重缺失,使女性难以平衡养育与就业,是影响女性生育、就业的重要的直接因素,发展婴幼儿托育机构,可以回应女性切实的需求,也为女性就业提供实实在在的支持。
对于社会长期关注的女性被家暴问题,李钺锋委员强调,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确实需要公权力的及时介入和有效干预,从而切实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进而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刘海星委员表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践中仍存在有关部门不履职、不作为的问题。建议全国妇联、人社等部门能够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对于有法不依,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存在明确歧视女性行为的企业给予严肃处置,形成震慑效果,同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展现平等就业的政策取向。
陈国民委员关注到了残疾妇女这一特殊群体,他建议加强对残疾妇女、女童的权益保障:“我们要加强和改进对残疾妇女的服务,让她们的生存权得到稳定保障,发展权得到更好实现,实现残疾妇女的平等权利和融合发展,这也是‘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重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李飞跃委员则关注到了老年女性的权益保障问题:“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人口中女性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建议修订草案中增设保护老年女性的规定,从养老、保健等方面给予立法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