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买房是普遍选择的付款方式,为了规避风险,银行通常会要求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购房者由于各种原因断供屡见不鲜,开发商成了“背锅侠”。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购房人逾期还款,开发商代偿后要求购房人支付代偿款项的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购房人偿还开发商代偿的款项及利息。
被告严某、刘某系夫妻,两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两被告销售位于新干县界埠镇的某商品房;付款方式为两被告先支付首付款155200元,余款34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为此,两被告、原告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一份《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向某银行贷款340000元,贷款期限为180个月,合同还对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原告甲公司为两被告银行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向两被告发放了340000元住房贷款。初期,两被告按期归还了贷款本息,但是自2021年开始,两被告便再未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为此,原告甲公司新干分公司于2021年、2022年向某银行为两被告代偿贷款共计19370.68元。此后,两原告向两被告要求支付代偿的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贷款及利息。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公司、被告严某、刘某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与某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某银行偿还按揭贷款,原告甲公司的分公司原告甲公司新干分公司作为保证人代两被告偿还了按揭贷款共计19370.68元,对于该代偿款项,两被告应当予以偿还,故对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两原告诉求的利息,因双方在担保合同中未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时的利息进行约定,但考虑到两原告代两被告偿还按揭贷款后,两被告拒绝返还给两原告的行为,确实给两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两原告要求按照最后代偿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官提醒:贷款是便利的金融工具,能缓解资金紧张,但享受贷款便利的同时,也应合理规划自身收支安排,避免出现逾期,引发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