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大家都知道有纠纷可以找法院解决,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你知道仲裁前置程序吗?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驳回了劳动者的起诉。
2021年1月25日,原告黄某入职被告新干某公司。2023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离职。2023年1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完离职手续。2023年1月31日,原告向新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双方于2023年3月6日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撤回仲裁请求,被告在原告撤回仲裁请求后15日内支付原告救助金6714元。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714元救助金。同日,原告黄某向新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理由为:双方达成一致和解,钱款已收到,本人自愿撤诉。2023年10月,原告黄某以协议约定赔偿金额过低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600000元。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入职被告,于2023年1月份离职,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劳动争议,原告依法应当就双方的劳动争议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虽于2023年1月31日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在仲裁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为此撤回仲裁申请,故本案的劳动争议系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了结,而非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已于2023年3月6日撤回仲裁申请,故原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况
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法官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要先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以免加重自身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