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司法中的法官责任

发布时间:2024-01-11 09:33:32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在线运行规则和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其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引起全球瞩目。在充分肯定智慧司法重大积极作用的同时,重视和预防数字技术对实现司法公正构成的潜在风险,并将风险治理与落实法官司法责任相贯通,也是智慧司法的应有之义。

当前,运用网络、大数据、云计算、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组合成的数字技术工具辅助司法的智慧司法模式正在深入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在线运行规则和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其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引起全球瞩目。这是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体现,更是关系到实现新时代数字正义的重大课题。在充分肯定智慧司法重大积极作用的同时,重视和预防数字技术对实现司法公正构成的潜在风险,并将风险治理与落实法官司法责任相贯通,也是智慧司法的应有之义。

一、智慧司法对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的深刻影响

智慧司法应用场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案件管理方面,包括办案信息收集与存储整理、司法服务与管理监督等,为后续办案所需的数据分析和司法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也为法官司法和当事人诉讼提供更便捷服务;二是在线诉讼方面,包括在虚拟审判平台远程同步在线诉讼和异步在线诉讼,以及在线证据交换、在线调解等;三是司法决策方面,包括对区块链存证的审查认定、判例检索、类案推送、法律法规查询与研究、法律文书智能生成等,也包括通过历史数据、与案件相关因素等进行数据分析,从而进行审判结果预测与判后风险评估,实质性地辅助法官进行司法决策。智慧司法作为一种新的司法模式,能有效提升司法质量与效率,促进裁判尺度统一,自动预警和防范不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审判监督管理效能,进一步凸显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功能。

同时,智慧司法越来越多地涵盖审判执行工作的诸多领域和环节,也必然对法官司法责任制度形成重大而深刻的影响。一是智慧司法对传统司法场域的不断拓展,扩大了法官司法责任的承担范围。尤其是信息技术司法应用领域、在线诉讼领域、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领域等,成为法官司法责任产生的重要而广泛的新领域。二是智慧司法对数字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的日益广泛深入应用,加大了法官司法责任的生成风险。如对网络信息技术是否正确运用,在线诉讼中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发生疏漏,对区块链存证的审查认定是否正确,裁判文书智能生成过程中是否发生错误,以及是否会因技术依赖而造成错误裁判,等等。三是智慧司法中的数字技术及其快速发展,对法官承担司法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智慧司法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风险加大,法官保障案件数据信息安全的责任加剧;统一法律适用加大了法官“类案同判”的注意义务,数字技术为法官带来办案便利的同时也带来更高的责任要求;随着数字技术被日益应用到更多司法场域,法官司法行为在司法过程各环节都受到全程留痕的监督,增强了司法责任的可追溯性。四是智慧司法的人机混同工作及决策机制,增加了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辨识与认定难度。数字技术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如数据在不断变化、技术在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在不断学习、算法具有多样性等,这些都会影响智慧司法的确定性与正确性,法官的违法审判责任与技术提供者的技术错误责任如何区分,是否因为技术和算法分享了司法权而需要其分担法官的司法责任?智慧司法对法官司法责任追究工作也提出了新问题新要求,比如是否需要建立专门的智慧司法监督管理机制;对法官在智慧司法中出现的司法与技术混合过错责任,如何分析认定法官的主观过错和客观的违法审判行为,都已经不再是假设的问题。

二、明晰智慧司法中司法责任的主体和范围

毋庸置疑,人机混同的智慧司法在客观上对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形成一定困扰,但并不应该因此引发司法责任制度落实中的矛盾冲突,而需要进一步明晰其中的司法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一是进一步明确智慧司法中法官的裁判主体责任。当前,智慧司法应用产品的法律特性尚弱于其技术特性,其所用于学习训练的源头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还不完全可靠,算法透明度和统一性还有不足,加之缺乏充分的司法实践应用基础和最新的司法知识图谱供给,其“可解释性”的说服力也不够强。因此,尽管智慧司法的诸多工作和决策是人机混同作出的,但是,智慧司法的所有技术手段仍然都只是辅助审判而非主导审判,更不能替代法官司法,其形成的仍然是技术成果,仅可作为审判工作或审判监督管理的参考,而审判活动的组织、司法职责的履行、司法权力的行使、裁判结果的决定,都必须确保始终由审判组织及其中的法官依法自主进行判断和决策,必须坚持法官永远是司法决策的主导者。因此,即便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中,司法责任的承担主体仍然只能是进行审判的法官,也因此,所谓人工智能技术会分享司法权力、应当让“技术”分摊法官司法责任的命题,并不成立。

二是进一步明确智慧司法中法官的责任范围。第一,严格落实法官遵循诉讼程序的责任。当前,在线诉讼的重要价值功能是有效消解了时间和空间对诉讼的固有限制,异步在线诉讼更是拓展了这一功能。但作为一种注重工具性功能的智慧司法形式,就存在着功利性利用的弊端,加之在线诉讼形式本身的局限性制约,相较于传统庭审中心主义的诉讼秩序,可能会出现诸多困扰和问题:比如如何全面、充分、具体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如何贯彻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如何保障法官观察判断所需的足够的亲历性、在场感,从而保证法官有效形成和坚定自由心证;如何避免庭审过程碎片化;如何避免庭审秩序被意外扰乱、技术侵入破坏信息安全、庭审内容被泄密或被随意传播,等等。为此,智慧司法应用仍然必须坚守以人为本的司法责任伦理,最基本的就是必须遵从平等诉讼、公平公正、透明可信的司法原则,更加注重对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优先保障,确保实现程序公正。必须正视在线诉讼的局限性,注重消除技术权力与技术疏漏对诉讼的消极影响,比如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信息,建立非智能化处置的办案机制,处理好保证案件信息安全与保障司法公开的关系,最大限度实现庭审功能。当事人在线诉讼中对程序问题提出异议和抗辩的,应当进行释明并对其应有权利予以保障。

第二,严格落实法官进行实质审判的责任。司法裁判过程是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案件事实并经过推理形成裁判结论,而人工智能是基于相关性而非因果关系生成结果,大数据运算归根结底属于归纳法,而法官裁判运用的是演绎法。因此,尽管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案件是非的分析及裁判结果的确定都能给出明确参考答案,并且这也是建立在深度应用司法案例、法学研究成果等大数据的基础上,但仍然与法官裁判的“三段论”逻辑推理模式存在质的区别,与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存在质的区别。所以,即便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也并不能完全代替法官自动完成全面审查判断证据、客观准确认定事实、深入考察适用法律、依法公正作出裁判的司法任务。法官要确保最终裁判公正,必须从审判的实质化要求来规范技术应用,必须承担实质性履行判断权和裁决权的司法责任,甚至法官对于人工智能提供的法律法规、类案案例的适用,也必须尽到审查核实责任,以防被错误观点和虚假内容所误导,否则就可能造成失职渎职。实践中,一些法官依循趋利避害的天性,为了实现“同案同判”并从而实现对于司法责任风险的规避,可能会形成对智慧司法技术的过分依赖,并由此产生一种思维及工作上的惰性,也由此可能会形成算法干预司法的客观现象,以及对技术的依赖和盲从形成的机械司法后果,反而影响实现个案公正。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智慧司法,也能够辅助法官进行裁判文书写作,包括能够通过学习训练进行裁判文书说理,但法官仍然必须防范化解其中可能产生的伦理道德风险,坚持司法为民,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人工智能无法替代和自动生成的,即便一些生成式人工智能被输入道德倾向,其合法性和正义性仍需要法官依法审查衡量,这都需要智慧司法中法官实质审判责任的落实。

三、建立智慧司法中落实法官责任的配套机制

智慧司法不应异化司法责任,而更应借助数字技术推进构建适应新时代的法官司法责任体系,因此,需要建立落实智慧司法中法官司法责任的配套机制,促进实现更高水平的公正与效率。

一是建立智慧司法教育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使法官掌握必要的跨学科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对相关智慧司法技术原理的理解与应用水平,包括对其局限性的认知与防范,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的司法责任,努力实现技术与法律、技术与伦理的有机融合。

二是建立智慧司法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在智慧法院建设中,建立大数据、算法规则事前评估机制和事后决策审查与检验机制,确保智能化司法产品和服务对各类用户的普适包容和机会均等,防范由于技术介入、数据或模型偏差、算法偏见等因素影响司法过程或者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建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伦理审查机制,确保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建立智慧司法监督管理机制和案件审判预警纠偏机制,建立上级法院在二审、再审中对智慧司法应用结果的审查机制,当事人对智慧司法应用技术、过程及结果提出异议或抗辩的,应予审慎审查并予正确解释,对下级法院出现错误的及时纠正。

三是明晰智慧司法的责任链条。既要避免法官以技术问题为借口将自己的司法责任推卸和转嫁给抽象媒介,强化法官在司法决策责任之外还应承担的技术安全注意义务,又要研究落实智慧司法技术系统的研发者、设计者、维护者在保障智慧司法中的评估审查、检查维护、保证安全运行等责任。但必须明确的是,这种责任划分,是为了在造成对当事人的损害结果后追究相关各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决不能因此将法官的司法责任分配给别的主体分担。智慧司法中法官责任的确定,仍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则。对于智慧司法生成的错误后果,如果因为法官使用不当、未尽到应尽审慎审查义务,或者违反了应当遵循的程序义务、实质审判义务,应当追究法官责任;如果法官并不存在其他过错责任,则不应追责。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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