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严厉打击其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有效彰显了司法威慑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2019年3月,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邓某借款60万元,为此,余某向邓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尚欠邓某本金60万元及利息。借款到期后,余某未按约还款,邓某多次催收未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余某应向邓某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余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邓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余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但余某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到法院接受询问,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近日,根据邓某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立即前往被执行人余某所在地将其传唤到法院。执行干警对余某反复释明法理,但其仍不予理会,声称自己没钱、无法偿还欠款。鉴于余某严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权威,严厉打击拒执行为,法院依法作出了对余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将其送进拘留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法官提醒: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