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罚款警告!

  发布时间:2024-01-22 08:18:30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通过向案外人朱某送达《预罚款通知书》的方式,成功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应收款项71176元,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原告邹某与被告新干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新干某公司应支付原告邹某不当得利款199953.1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新干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邹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新干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和银行资金,但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和冻结,导致案件迟迟无法推进。

    期间,申请执行人邹某书面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反映案外人朱某通过其个人微信账户代被执行人新干某公司收取了部分款项,要求法院前往核实。执行干警在调查时,向案外人朱某出示相关法律为文书,其主动向执行干警出示了有关的对账明细和转账记录,但当执行干警要求其提供微信交易账单核对真伪时,其以微信内容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

    新干县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朱某代被执行人新干某公司收取应收款,在法院出示相关文书进行调查取证时,其拒不配合,该行为已经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除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为了更好地执行该案件,法院遂决定在对其正式发出罚款决定书前,先发出《预罚款通知书》,限令朱某在规定时间将其代被执行人新干某公司收取的71176元转至法院执行款账户,逾期不付款的,将对其个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朱某在收到《预罚款通知书》的次日,主动联系法院,配合执行干警调查取证,并当场将代收的款项71176元,全部汇入法院执行款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法官提醒: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工作,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切勿因不知法、不懂法或一时冲动,挑战司法权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