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利息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法院: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发布时间:2024-02-05 08:13:37


    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法律保护利率上限,且借款人已实际履行,那么,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2020年8月20日,被告罗某以京东无货源电商模式,向原告刘某提出投资加盟。同日,刘某向罗某转款40000元,8月21日,刘某通过微信向罗某转款10000元,共计50000元。2020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京东无货源投资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一、甲方(罗某)负责运营京东无货源店铺运作,筹划该店铺的整体人员,资金使用;二、甲方在乙方(刘某)入账即日起,每个月向乙方支付店铺固定收益月1000元人民币,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乙方进行推诿拖延支付,如出现推诿拖延,乙方有权收回投资本金伍万元整,且甲方需要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伍仟元整;三、若终止合作,甲方需要在一个月内支付已付投资本金伍万元整等。此后,罗某分别于2020年9月8日至2021年8月14日每月向刘某转款1000元作为收益;于2021年11月2日、12月31日向刘某转款10000元、4000元。之后,经刘某多次催讨,罗某仍未还款,刘某遂诉至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一种资金融通的行为,一方交付资金由另一方使用,到期后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具有保本付息的特征。合伙关系是一种具有高度人身依赖性质的合同关系,所谓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共同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签订的《京东无货源投资合作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但从双方签订的协议来看,该店铺由被告独立经营,且每个月要向原告支付店铺固定收益1000元,协议到期后,被告需在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投资本金50000元,此种约定明显违背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故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

    2.关于利息部分的认定。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罗某作为债务人,在收到借款后,负有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分别于2020年8月20日、8月21日向被告转款40000元、10000元,故利息部分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被告自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每月向原告转款1000元,按照还款金额先扣利息,多出部分冲抵本金的原则,第一笔借款本金4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8日期间利息为325.11元,第二笔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8日期间利息为77元,故被告于2020年9月8日还款的1000元中402.11元作为利息部分,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剩余部分应冲抵第一笔借款本金为597.89元。之后还款均照此计算,故截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罗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33812.34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8640元,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为5207.1元,超出部分的3432.9元,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支付违约金5000元,属于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严禁高利放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应当按照不超过法律规定最高标准计算认定其中的利息,其余部分抵做本金,在此基础上认定尚欠本息,对于尚欠利息,按照不超过司法保护最高标准计算,并据此认定借款人是否已经还清借款,以及如尚未还清的,还应偿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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