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驶”不得 劝酒使不得(二)

  发布时间:2024-02-08 08:23:09


    春节将至,在阖家团聚的时刻,新干法院通过真实的案例为大家讲解醉驾的法律后果,希望能引起广大群众的高度重视和警醒,杜绝醉驾行为。

    2023年1月16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朱某宇酒后驾驶小车,在新干县药材街路口与李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轻伤二级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朱某宇将李某送往医院,并接受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朱某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3.85㎎/100ml。经交警大队认定,朱某宇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2023年2月8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到位,被告人朱某宇取得被害人谅解。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宇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85mk/100ml)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二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朱某宇将伤者送往医院,接受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宇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醉驾危害大、代价高,无论何时何地,切勿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杜绝醉驾,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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