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容留他人吸食“上头电子烟”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4-02-26 11:41:07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县首例容留他人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上头电子烟”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宋某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3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宋某刚在新干县某酒店登记了403房间后,宋某刚、朱某两人入住。在2023年10月15日晚上20时左右,谢某、胡某、朱某、宋某刚四人在该酒店506房间吸食“上头电子烟”(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吸食过程中,因朱某呕吐导致506房间很脏,于是谢某、胡某、朱某、宋某刚四人换到宋某刚登记的403房间继续吸食“上头电子烟”。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刚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并自己参与吸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刚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官提醒:依托咪酯,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为麻醉类处方药品。非法吸食依托咪酯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如果长期大剂量使用容易导致死亡。

    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式将依托咪酯列入管制类精神药品,即此后,依托咪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吸食含有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就是吸毒。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就是容留他人吸毒。请大家提高警惕,避免掉入毒品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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