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赌场“放码”牟利 新干一女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3-04 14:33:49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罪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11月下旬至2023年3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接受陈某(另案处理)安排,在陈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放码”,向参赌人员兑换或出借现金,每兑换或借出10000元获利200元。期间,杨某先后向曾某、姚某等参赌人员“放码”共计人民币354000元,非法获利10000元。

    案发后,杨某于2023年8月3日到新干县公安局投案,并退缴了40000元非法放贷资金及违法所得。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赌场提供资金帮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从犯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非法放贷资金及违法所得40000元等量刑情节,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法官提醒:开设赌场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气,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抽水”、放哨、载客、邀集赌客等帮助,亦构成开设赌场罪。在此提醒大家,要自觉远离、坚决抵制赌博活动,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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