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0-11-23 09:21:34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数量逐年增长,上升速度迅猛。其中,涉及群体性的劳动争议案件,往往存在许多不稳定因素,处理难度大、影响范围广,如果案件处理不当,将引发极大的社会不稳定等问题。为了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院组织精干力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专门调研,对当前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的特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化解劳动争议矛盾的对策。

    一、增长特点

    2009年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5件,全部结案。截止2010年11月,我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80件,结案59件。根据上述统计分析,呈现以下基本特点:

    (一) 收结案数量直线上升。《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通过对该法实施前后我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统计数据分析可以得出:2009年我庭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件,全部结案;截止2010年11月全庭共受理21件,结案20件。2010年前11个月收案数量已经大大超过2009年全年,由此可见此类案件增长速度之快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二) 劳动争议主体日趋多元化。

    1、劳动者构成出现显著变化。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逐年增大,而且企业业务销售人员的案件也逐渐增多,通常涉及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餐饮娱乐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从涉案劳动者的来源来看,外来打工人员作为劳动者一方当事人的居多,本地员工相对较少。涉及农村劳动者尤其是外地农村劳动者的争议案件在案件总量中的比例较之去年同期明显提高,已成为维权劳动者的重要群体

    2、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在企业中拥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中青年骨干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几率相对较大。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处于工作不稳定状态,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

    (三) 案件类型多样化。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包括一般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劳动保险纠纷和其他劳动争议,以一般劳动争议为主。

    1、从2009年、2010年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具体争议类型来看,我们发现在所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中许多案件涉及标的项目众多,既有因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也有因雇佣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还有因劳动者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办理等因素引起的劳动争议。既有因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又有因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医疗、工伤等待遇不能落实引起的争议,也有对辞职、辞退、开除等处理决定不服引发的争议;

    2、劳动者主动提出仲裁申请的情况日益增多。最为突出的就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劳动者加班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3、在所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中,与以往案件当事人诉求不同,近两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多数涉及到当事人的多项诉求。例如,索要加班费的劳动者同时附有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迟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要求撤销用人单位违法开除决定的劳动者,也同时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4、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其原因是由于企业撤并后工人身份挂靠,停薪留职,下岗、轮岗、待岗等制度不完善,引起劳动关系不明确,企业改制时,部分人员没有得到企业安置补偿,这部分人员纷纷提起仲裁,要求仲裁确认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以达到被列入安置补偿范围、补缴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目的。此外,随着《最高院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这一规定颠覆了原先对于此类雇佣关系属于劳务关系的认定,其中所涉及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将会直接导致此类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要求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的争议大幅增长,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

    (四)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有上升趋势。主要以建筑业农民工集体讨薪为代表。今年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群体性纠纷大幅增加,一个企业中的几名甚至数十名劳动者结团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实践中大量受理和处理的是这类争议。

    二、增长原因

    (一) 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加快,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制、改造的力度不断加大,民营企业、私营企业逐步成长起来,经营规模得到扩大,同时人口流动频繁,进城务工人员增多,经济飞速发展使得劳动争议纠纷逐年增多。

    (二) 企业管理、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已有的一些规定甚至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合同期限、“三金”缴纳等有关规定含糊其辞,有的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用人单位直接不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在部分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存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使用劳动者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在具体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尤其是季节性、临时性的外地打工者,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工资、工作期限、福利报酬和劳动保障条件等,一般都是口头承诺,未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在实际劳动中就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易产生各种争议和纠纷。

    (三) 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随着普法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日益重视,不断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广大劳动群众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因此普遍增强,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工作条件以及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再一味忍气吞声,而是采取一种积极的解决态度,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愿意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上述问题

    (四) 随着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的力度不断加大。改制后的企业,为适应新的运行机制的需要,推进企业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往往对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理顺、规范、变更或重新签订,为此双方产生争议也就在所难免;另外,随着国家“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政策的实施,企业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下岗、内退、放长假、买断工龄等新型劳动关系问题大量出现也就显得极其平常,由此带来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问题也会增加。

    三、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一)完善相关立法,使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有法可依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不仅弥补了现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不足,在紧紧围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还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其实施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劳动合同法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加强调研,并及时收集在应用《劳动合同法》进行案件审理产生的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为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做好准备。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两部法律的出台,仅仅是弥补了现今我国立法上的部分缺陷,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的立法工作仍然尚待加紧进行,以更适应社会发展现状。 

    (二)完善法院工作,为劳动者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加强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在审判环节认真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切实用法律手段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一是充分保证劳动者的诉权,凡是起诉到法院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受理。二是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充分运用诉讼程序规则及强制措施维护劳动者利益。,帮助劳动者正确理解证据规则。对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权益纠纷优先排期开庭,优先适用强制保全措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注意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审判人员一方面应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审判能力,对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另一方面要找准双方争议的焦点,积极同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再调解。对调解不成的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及法律文书充分扎实的说理来说服双方,既公正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使劳动者过分要求得以遏制,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2、延伸审判职能,走进企业。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劳动争议不断增多,既有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劳动者择业警惕性不高,维权意识近乎不存在的原因。因此,必须通过办培训班、讲座、以案说法、进企业开庭等形式,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3、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我国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渠道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增加的劳动争议。法院也应会同工会、劳动保障部门、仲裁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动,将调解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力求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完善社会保障,对企业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各类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劳动者均得到有效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以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显然不可能使各个险种制度的建立都同步进行。因此,关键是要建立起能适应不同需求的、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体系。 

    1、劳动部门应对全市用人单位主管人员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管理人员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意识,提高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督促用工单位规范用工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2、法院应加强与劳动仲裁部门和以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劳动部门和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上要相互沟通,确立比较统一的受理标准,不该受理案件坚决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尽量做到少而精,而不是多而滥。

    3、劳动部门应强化劳动仲裁部门的调解职能。随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量上升,劳动仲裁部门人员缺,工作压力大,没有充足时间做调解工作,劳动仲裁部门没有充分发挥出通过劳动仲裁化解矛盾、减少诉讼的屏障作用,劳动部门应强化劳动仲裁部门的调解职能,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

    4、加强案前调解,诉前释法,注意分类化解、分类处理。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无论是劳动部门的仲裁环节,还是法院的诉讼环节,都要注意加强案前调解,诉前释法,注意分类化解,分类处理,对同类型案件,要注意归纳总结,从中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做好案前调解工作,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妥善解决,并将有可能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院应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多渠道、多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参与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机制。同时,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沟通与协调,以便于劳动争议公正、合理、有效的解决。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是全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只要我们高度重视,共同努力,一定会有更多的劳动争议得到圆满解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责任编辑:刘洁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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