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的银行卡号提供给他人转账、提现就能赚钱”,这种“躺着”就能赚钱的方式着实吸引人,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违法!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2年7月初,在校大学生邓某在新干某奶茶店遇到林某(另案处理),林某提出带邓某“赚钱”,邓某表示同意。2022年7月5日,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提供给林某,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上述钱款中,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积极参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从犯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及手机号等个人信息,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切莫为了贪小便宜、赚快钱,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