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先后2次被行政处罚,女子却不知悔改,再次盗窃。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罪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2年4月24日,杨某步行途中,发现一辆未拔车钥匙的二轮电动车,临时起意,将电动车盗走并藏匿起来。2022年4月28日,新干县公安局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2023年2月18日,杨某骑电动车窜至樟树市永泰镇石岗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何某家中无人且没关门,便溜门进入何某家厨房,盗走一罐煤气运回家中使用。2023年3月3日,樟树市公安局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23年9月6日,杨某经过某母婴店时发现侧墙处堆放了许多箱空酒瓶,便盗得两箱卖至某超市,获利6元,而后杨某再次前往该母婴店盗窃空啤酒瓶时被店主当场抓获。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属多次盗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及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三条第一款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法官提醒:获取财富没有不劳而获的捷径,应当树立正确的金钱观,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任何想要获取不义之财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防盗意识,保护财产安全,不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