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6亿,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3-29 17:59:20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8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彭某以他人的名义先后注册成立某江木业公司、某森木业公司,实际由彭某掌控。两公司成立后,自2018年6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彭某在上述两家公司无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该两公司的名义先后向1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手续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5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6亿元,虚开税款总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90余万元。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设立空壳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彭某的犯罪事实,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法官提醒: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提醒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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