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过量饮酒造成意外人身伤亡而要求同桌饮酒者承担责任的民事案件时有发生。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同桌饮酒者共计赔偿72000余元。
2023年10月16日,杨某与姜某联系后,邀约蒋某、帅某前往姜某家中聚餐。在午饭及晚饭期间,杨某、姜某、蒋某、帅某均饮用了白酒。当天晚上7:49,杨某妻子廖某向姜某妻子询问杨某情况,姜某妻子微信语音表示杨某在其家中吃饭、打牌。吃完晚饭后,杨某自行驾驶皮卡车返回家中。当天晚上9时许,杨某醉酒驾驶且因占道未确保安全行驶与相对方向陈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陈某受伤、皮卡车及货车受损及货车上装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04.23mg/100ml。经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之后,杨某近亲属与陈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中赔付416143.83元。此后,杨某近亲属因与姜某、蒋某、帅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饮者也应合理预见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可能导致对其他同饮者造成侵害。同饮者尤其是饮酒活动的组织者对醉酒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对醉酒者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未尽此义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能否饮酒以及饮酒量应有完全判断力和控制力,对于自行饮酒导致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蒋某、姜某、帅某对杨某饮酒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被告蒋某、姜某、帅某作为同饮者对醉酒人杨某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三被告未尽到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被告蒋某、姜某系杨某表弟,对杨某更为了解,对杨某负有更大的安全注意义务,但被告蒋某、姜某在杨某中午、晚上连续饮用白酒的情况下仍放任杨某独自驾车离去且未通知杨某亲属,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据此,法院综合各被告对杨某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注意义务大小等因素酌定被告蒋某、姜某、帅某分别承担3%、3%、1.5%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共同饮酒人之间对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尤其是酒局组织者存在以下情形时导致醉酒者发生损害后果时将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一是对醉酒者存在劝酒、拼酒、赌酒等行为;二是未安全护送醉酒者至家中或者将其移交给醉酒者的亲属;三是未劝阻醉酒者进行酒后驾车等可能存在危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