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灵活运用诉前“鉴定+调解”,实质性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年11月8日15时09分许,原告郭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新干县滨江大道与被告谢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2年11月21日,经新干县交警大队认定,郭某和谢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被送至新干县中医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8580.39元,住院治疗29天。2023年5月12日,郭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郭某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评定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10000元。另外,谢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登记在谢某妻子刘某名下,且该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该院受理后,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在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诉前鉴定的过程中,法官了解到,事故发生后,谢某和刘某提前预付了医疗费5000元,保险公司预付了18000元,郭某与保险公司就赔付费用已协商一致,但谢某和刘某就其需要赔付的费用存在争议。鉴于此,法官在交强险之外需要赔付的数额分别与原、被告单独做工作,最终,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谢某、刘某当庭向郭某微信转款6000元,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8000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和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