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时不料车辆起火,造成车辆损毁,该如何担责?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汽车维修发生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车主自行承担50%的责任。
2022年5月22日下午,邱某驾驶一辆挂车前往聂某经营的修理厂,要求聂某在其挂车预留管子处进行氧焊割孔,并带其查看了车辆割孔的位置,但未告知挂车加装了油管及油箱。聂某切割完第一个孔,后在切割第二个孔时,因切割的孔靠近挂车加装的油管处,造成挂车起火,致使挂车部分烧损,以及发电机、空调、柴油和泡沫垫烧损。后经鉴定,邱某驾驶的挂车车辆损失共计82165元。此后,双方就车辆损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邱某遂起诉至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车辆交由被告聂某进行焊接打孔,双方之间形成修理合同关系, 被告聂某负有保证车辆、财产安全的义务。被告聂某经营的修理厂系汽车维修服务的专门场所,其作为专业氧焊人员,在对车辆进行氧焊打孔时,未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案涉挂车加装了油箱及油管,对焊接打孔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方案,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车辆最终形成火灾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作为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车辆的状况有明确的认知,其明知案涉挂车加装了油箱及油管,但在原告对车辆进行氧焊打孔时,未及时明确告知挂车上加装了油箱及油管,造成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对最终车辆发生火灾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在综合考量起火原因等因素后,依法认定原告邱某与被告聂某各承担5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官提醒:作为车辆专业维修人员,维修前要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若未尽到相应的车辆检查义务,导致维修时发生车辆毁损,其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车主不能对车辆随意加装改装,且在车辆维修前应明确告知维修人员车辆情况,如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车辆损失,其亦应自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