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缮房屋时跌落受伤 雇主部分担责

  发布时间:2024-04-28 08:17:01


    男子为他人的房屋房顶换盖琉璃瓦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雇主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22年12月,被告唐某因其父亲居住的砖瓦房年久失修,下雨天会漏雨,遂联系彭某对房屋屋顶更换琉璃瓦。被告彭某接受委托后,找来被告彭某某一起施工。之后,被告彭某某又邀请原告陈某及其他几人一起来换盖琉璃瓦。12月11日下午,原告陈某站在案涉房屋顶的墙上作业时,墙上的砖倒塌,导致陈某从距离地面5、6米高的屋顶跌落受伤。原告陈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21703.57元。后经鉴定,原告陈某伤残等级为七级、后续治疗费20500元、误工期26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各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陈某遂起诉至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唐某要被告彭某请人帮其父亲的房屋换盖琉璃瓦,被告彭某叫了被告彭某某,彭某某继而叫了原告陈某等人一起修缮案涉房屋,工钱按日结算,报酬相同,被告彭某、彭某某与原告等人工作受被告唐某安排,符合劳务关系特征,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被告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劳务活动中负有指挥、监督和风险防控的义务,特别是从事房屋修缮高处作业劳动,应当加强对提供劳务者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作业措施,进行有效的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被告唐某在雇请原告等人从事案涉房屋修缮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亦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现场监督,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原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其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其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工作。陈某陈述其多年从事此类工作,在完成被告唐某工作过程中,应当预知自己从事案涉房屋修缮高处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对自身安全疏于注意,存在主要过错。

    被告彭某、彭某某和原告等人一同受雇于被告唐某并为其提供劳务,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彭某、彭某某对原告陈某的损伤存在过错和责任,因此,二人无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告陈某受伤原因力大小等情况,酌定原告陈某应自负60%的责任,被告唐某应承担40%的责任。该判决作出后,原告陈某和被告唐某均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案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雇主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劳动者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充分了解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和风险点,熟悉自身工作场所的情况,降低劳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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