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傅志龙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4-05-24 15:28:30


    罪犯傅志龙因犯贪污罪、行贿罪,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2024)赣08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行贿罪,判处罪犯傅志龙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现罪犯傅志龙的家属以傅志龙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时间为3天(2024年5月24日至5月27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认为公示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认为违法法律规定,可向本院举报投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材料。

    举报投诉电话:0729-2602280

    举报投诉地址: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邮政编码:331300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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