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好“诉治”与“源治”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4-06-13 08:44:50


诉源治理是新时代为应对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多发而提出的政策理念。该政策强调对矛盾纠纷的源头性处理和预防,其中蕴含着诉与源、治与理之间丰富的辩证关系,对于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纠纷,实现自身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下围绕诉源治理而衍生出的矛盾排查、诉前调解等举措定位于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对于有效遏制诉讼增量,前端化解纠纷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这仅仅是诉源治理的一个侧面。诉治与源治构成诉源治理的一体两面,诉源治理的另一个侧面还在于重视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增量案件的实质化解,通过对诉讼案件做减法,避免“一案结而多案生”,对于有效化解纠纷,减轻人民群众的诉累同样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诉源治理是指诉讼纠纷的源头治理。诉源治理中的诉不仅指一审之诉,还包括二审之诉、重审之诉、再审之诉以及执行程序等,不同程序形成新的诉源,因此,诉讼案件的治理应当包括在诉源治理的范畴之内。如果仅仅将诉源治理的目光锁定在矛盾纠纷的未发或初发状态,诉讼案件处理不当,仍有可能引发新的诉讼争端,制造新的纠纷来源。诉源治理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好诉治与源治的辩证关系,只有坚持诉治与源治一起抓,以源治保障诉治,以诉治助推源治,才能真正将诉源治理治出成效。

一方面,诉治是源治的重要抓手和现实载体。定分止争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进行实质化解对于促进社会治理,实现社会秩序和谐发展具有基础性意义,尤其在诉讼案件激增的新形势下,诉源治理的“稳压器”功能更为凸显。相对源头治理而言,诉讼纠纷已然成形,矛盾浮于面上,在化解时机上固然处于后手位置,但正因矛盾的尖锐化导致引发其他纠纷的可能性也骤增,在此意义上,诉讼成为了其他纠纷的源头。典型的如诉讼中引发的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纠纷处理不当,引发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正是诉治不够的表现。同时,在源治阶段未能得到化解的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后,也可能借助法院的专业力量得到化解,诉治从而有效推动源治。法院在办理诉讼案件中还可对行业社会治理提出司法建议,在社会治理的源头避免了矛盾纠纷的形成,同样体现了诉治对于源治的载体功能。

另一方面,源治是诉治的当然延伸和运行保障。矛盾纠纷源头性治理意味着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对于社会治理而言,是理想的状态。其中还包含了处理纠纷的成本理念在内,从成本而言,纠纷的形成阶段与成本的付出往往成反比,纠纷越在前端处理,所付出成本越低,反之越高。从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而言,纠纷越早解决,对社会的影响越小,反之越大。故而,源治化解的矛盾纠纷越多,进入诉治的矛盾纠纷越少,诉治面临的压力也就越小。在此意义上,源治是诉治的自然延伸和现实保障。司法实践中,当前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增加,一些司法人员对将诉讼触角延伸至前端的意义认识有一定差距,反映出源头治理的作用发挥有限,将纠纷挺在前端治理的理念尚未完全落到实处。

坚持诉治和源治同抓,在缓解司法化解纠纷的压力的同时,对于社会治理亦发挥出标本共治、实质解决的现实意义。但诉源治理仍面临着重诉治轻源治、法院单方主导、治理方式单一等问题,诉源治理还存在较大提升空间,需要结合中国特有国情重点施治、多元共治、系统治理,才有成效。

一是将实质之治贯穿于诉源治理的始终。无论诉治,还是源治,通过实质化解矛盾纠纷都是其中的应有之义,这与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特有地位紧密相关。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意味着矛盾纠纷得到根本的、终端的、稳妥的解决,良性的社会秩序从根源上说是纠纷能得到实质化解的社会秩序。源治与诉治阶段的实质化解是一脉相承、互为表里的,源治的实质化解减少了诉治的来源,诉治的实质化解同样也减少了源治的来源,两者共同促进,相互影响。实质化解包括实在化解和高质效化解两方面,其中调解是最为有效的方法,作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诉源治理的成效和进展。

二是将多方联治贯穿于诉源治理的始终。诉源治理牵涉到诉前、诉讼及诉后等阶段,需要多方社会治理主体共同参与,才能取得成效。对源治而言,离不开基层政权组织、村委会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多种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仅依靠人民法院的力量,无法实现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和预防;即使诉治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也离不开其他相关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有优势。诉源治理中多方联治,要避免各自分治的倾向,如实践中有的基层组织不愿多做矛盾化解工作,一遇到矛盾,径直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形中削弱了源治的功能,增加了诉治的压力。多方联治,要强调治理中的信息互通,矛盾化解说到底是信息资源的整合运用,信息闭塞、各自为战必然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三是将多元共治贯穿于诉源治理的始终。中国社会特有的社会结构决定了政治、法治、德治多元共治的基本治理模式,诉源治理中亦不例外。政治、法治、德治这三种不同的治理方式代表了社会治理的不同方式,功能虽有差异,但社会治理的方向一致,即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构建。于诉源治理而言,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教化对于实现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不可缺少。无论诉治,还是源治,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决定了单纯依靠一种治理方式难以取得理想效果,在诉治阶段,法治的主导性相对突出,而在源治阶段,德治的教化作用则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四是将系统施治贯穿于诉源治理的始终。社会治理中的系统施治强调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对引发矛盾纠纷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进行治理。系统施治着眼从全局、体制看待矛盾纠纷,将矛盾纠纷的发生视作系统性问题,治理手段上重视全域治理、根源治理,治理效果上追求案件的辐射效应。诉源治理中进行系统施治反映了司法对社会的反向治理功能,典型的如因案件办理中发现体制性、机制性问题而向相关主管机关、行业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以此实现“一案结,类案消”的效果。源治中同样要注重系统施治的功能,对在诉讼前端发生的纠纷,要研判是否属于类案或个案,分析其中的体制性、机制性原因,找出系统性化解方案,从而实现有效的治理效果。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