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聊发表不当言论,法院:道歉、赔偿!

  发布时间:2024-06-17 08:10:48


    现如今微信群聊已成为人们生活的日常,但在微信群内公开发表不当言论,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王某经营一家卫浴店,同时承揽水电安装工程。2023年2月份,被告张某将其位于新干县某小区房屋的水电线路安装工程交由王某负责,同时在王某处购买一些房屋装修所需产品。2024年1月12日,张某以电线线路存在问题为由电话联系王某,双方在电话中因是否为电线线路存在问题而产生分歧。当日晚20时许,张某在小区业主群发文:“装修的各位邻居,水电安装千万小心王某,踩坑的事大家懂得。”,并将王某的照片在该群发布。20时08分,群中有人回复“别吓我,我的浴室柜就是买的他家的”,张某再次留言“这种人必须曝光”,“我家水电都是他做的,包括所有的水管和电线,总计几万元。前面说的好好的,后面加钱,没拿的东西乱开票,接错了电线,打电话要他来弄一下,不来。必须曝光,要不然会害别人”。王某当晚到张某家中理论,双方发生争执,王某遂诉至本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因房屋电线线路问题与王某产生争执,张某本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进行处理,但其通过微信群以信息方式公布原告王某照片,并配文“千万小心王某”、“这种人必须曝光”等明显带有主观倾向、引导的文字,张某的主观过错明显,且微信群人数达到500多人次,受众范围较广,案涉言论容易引发对王某的猜测和误解,损害消费者对王某的信赖,对王某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王某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张某的损害行为与王某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张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本案中,王某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王某诉请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群发表致歉声明,向王某赔礼道歉,内容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若张某拒不承担该项民事责任,本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张某负担。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本院结合双方矛盾起因、侵权行为内容、持续时间及王某受影响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决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作为一名自然人,需时刻谨记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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