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新“枫”景——变更抚养引纠纷 以爱调解护成长

  发布时间:2024-07-05 08:01:32


    “我想和妈妈一起生活,恳请法院把我的抚养权判给妈妈。”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荷浦人民法庭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经过调解,按照小艺的意愿,小艺的抚养权由其父亲顺利变更给其母亲。

    刘某和傅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了女儿小艺。2014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小艺由父亲傅某抚养,母亲刘某假期接送小艺。

    离婚后,刘某和傅某分别再婚,小艺随奶奶在新干乡下读书、生活,傅某则长期在外务工,每年暑假母亲刘某都会接小艺到四川居住生活。由于奶奶患上老年痴呆症,小艺的继母要同时照顾奶奶、小艺、弟弟,难以维系,小艺开始在学校寄宿。2023年,小艺突发疾病,休学一年,母亲刘某携其到四川接受治疗。在治疗及恢复的一年时间中,小艺与母亲刘某及刘某重组的家庭共同生活,身体好转后,刘某为小艺在四川的学校办理了借读。共同生活过程中,小艺萌生随母亲生活的想法,并写下声明书:“去年妈妈带我在四川看病,身体好转以后妈妈帮我找了一所学校借读,我觉得和妈妈在一起生活挺开心的,让我感觉到了家庭的温暖,学习状态也比以前更好,我想和妈妈一起生活,恳请法院把我的抚养权判给妈妈”,小艺的母亲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收到案件材料后,荷浦人民法庭的承办法官立即联系了小艺及其父母,在全面了解小艺在父母离婚后的生活、学习情况及自身意愿后,考虑到小艺本人想随母亲生活的意愿强烈,且随父亲生活期间,小艺父亲因工作原因对其陪伴照料甚少,小艺母亲有抚养能力且不间断地对小艺关心、照料,承办法官从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耐心地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细致地解答了双方对抚养关系变更的有关问题。经过法官多日不懈的调解疏导,小艺的父亲同意将小艺的抚养权变更给小艺的母亲,由于小艺及其母亲尚在四川省,无法到场,承办法官通过“多元调解”小程序组织双方进行了远程调解并签署了调解协议。至此,小艺的抚养权如其所愿变更给了其母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官说法

    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随着孩子的成长,双方的实际情况都可能发生改变,如果继续按照原定的抚养关系继续抚养,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此时,法律规定允许父母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变更抚养关系。抚养关系的变更,应当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充分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自身意愿。

    下一步,新干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强“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抓实“公正与效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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