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犯罪分子认为只要盗窃的数额不大,就不会涉嫌刑事犯罪。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多次盗窃的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杨某因缺钱用又没有工作,便萌生偷东西卖钱,以维持日常开销的想法。2022年8月的一天,杨某骑电动车窜至新干县博派箱包基地,见其中一个未装修的店面内停了几辆电动车,便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被害人龚某停放在内的一辆电动车的2个电瓶盗走。后以60元的价格卖至废品收购站。事后杨某赔偿了被害人200元经济损失,且已被新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4年1月,被告人杨某先后6次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家中园子,其中3次实施了盗窃行为,共盗得刘某饲养的家鸡5只。杨某所盗家鸡全部自己食用。因家鸡连续被盗,被害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久,杨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坦白、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财富的获得需要脚踏实地,靠自己的勤劳奋斗去创造。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切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